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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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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目前,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截至董事会批准报送日,公司通讯器材业务应收账款逾期金额为13,668.99万元。其中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逾期金额为990.43万元,款项到期日为7月8日;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逾期金额为12,678.56万元,款项到期日为8月16日。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相关业务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2)。

  报告期后,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逾期客户的债权按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10,362.50万元。针对上述业务风险,公司管理层将全力以赴,解决通讯器材业务风险;公司将对内部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加强风险管控;公司将继续做好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公司主营业务平稳运行。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21-047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监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松先生主持,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详见临2021-049《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

  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21-048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十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南京软件大道21号B座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强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

  本议案详见临2021-049《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组织编制,并已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9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概述

  鉴于公司在半年报期后事项中出现了通讯器材业务债权逾期等情况,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通讯器材类业务对应债权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通讯器材业务债权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方案

  公司将该业务相关债权客户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已出现逾期的客户,第二类为未逾期客户。对已出现逾期的客户的债权按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计提比例为50%;对未逾期客户,仍根据公司会计政策中已按共同风险特征划分的账龄组合计提5%的信用损失准备。

  三、本次计提的信用损失准备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单项计提信用损失准备10,362.50万元,重新评估信用风险后补充计提信用损失准备对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影响为-6,994.69万元。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的议案》,并提交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同时,针对上述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请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谨慎、充分地披露了可能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针对上述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请管理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与客户进行沟通,催告客户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意公司2021年半年度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就通讯器材业务相应债权计提信用损失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为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其他说明事项

  目前,公司其他主要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正常。本次计提损失主要基于谨慎性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公司将继续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江苏舜天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涉案货款金额合计197,345,587.5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经营的通讯器材贸易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依法受理,涉案货款合计人民币197,345,587.50元(其中含已逾期货款126,785,587.50元,以及尚未到期但存在不能履行风险的货款70,560,000.00元)。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诉讼一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29,967,502.5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3,297,225.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329,722.50元,并就剩余货款29,967,502.5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29,967,502.5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二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1,120,098.7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4,577,887.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457,788.75元,并就剩余货款31,120,098.7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1,120,098.7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三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2,272,695.00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5,858,55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585,855.00元,并就剩余货款32,272,695.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2,272,695.00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四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但四川科为奇尚有33,425,291.25元货款已逾期未向公司支付。

  2、起诉基本情况

  因四川科为奇逾期支付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17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37,139,212.5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3,713,921.25元,并就剩余货款33,425,291.25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在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但四川科为奇未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公司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应付剩余货款人民币33,425,291.25元及对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诉讼五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1,60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4,0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40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1,60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1,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诉讼六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3,04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5,6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56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3,04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60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诉讼七

  1、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四川纳兴实业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货物。目前,四川科为奇尚有25,920,000.00元货款未到付款日,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已经出现履行不能的风险。

  2、起诉基本情况

  针对前述未到期货款,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使案件受理后涉及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了该诉讼事项的暂缓披露程序。公司已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二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原告: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高松

  被告一:四川科为奇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街8号5幢1-2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杨柯

  被告二:四川纳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安富永河巷8号

  法定代表人:黄烈忠

  3、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

  2020年12月29日,公司与四川科为奇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金额28,800,000.00元。同日,四川纳兴实业向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其自愿为合同项下四川科为奇的付款义务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合同约定,四川科为奇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保证金2,880,000.00元,并就剩余货款25,920,000.00元向公司出具240天的商业承兑汇票。公司收到前述保证金和商业承兑汇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科为奇交付了全部货物,虽然四川科为奇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尚未到期,但四川科为奇及担保方四川纳兴实业在与公司其他同类合同项下的到期货款均未按期支付,拖欠款项已高达亿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川科为奇向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剩余货款人民币25,920,000.00元及律师费,并请求判令四川纳兴实业就四川科为奇前述全部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案件的审理进程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码:600287                                              公司简称:江苏舜天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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