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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1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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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9 股票简称: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河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48号),公司对《关注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 请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贷款余额、应收应付利息等情况,该议案被否决是否导致你公司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

  回复:

  截至2021年8月27日,公司在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8.45亿元,贷款余额为27.34亿元。截至2021年8月27日止,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应收利息金额为0.56亿元;应付利息金额为1.01亿元。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的交易限额为:

  (1)公司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不含发放贷款产生的派生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亿元。

  (2)在有效期内,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该《金融服务协议》经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三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自《金融服务协议》签订至回函日,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均在该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展开,符合该协议各项条款的约定,未发生违约情形。

  2021年之前的各年度,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于每年初对公司当年与财务公司拟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预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2021年,公司遵循以前年度的惯例,对与财务公司2021年金融业务进行了预计,经公司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四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2021年金融业务预计的额度是在《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额度范围内,公司认为,《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公司2021年金融业务预计的议案》虽然被股东大会否决,但是不会导致公司违反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亦不会影响《金融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就关注函涉及《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金证专项[2021]字0825第0462号)。律师认为,河钢股份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合法、合规,并已经河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持续有效并可以执行;截至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河钢股份未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2021年金融业务预计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不影响《金融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

  2. 请说明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你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尚在有效期内,且不存在任何导致其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因此《2021年金融业务预计议案》被股东大会否决并不影响双方依照该协议的约定继续开展金融业务,亦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对财务公司进行持续关注,督促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定期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控制好公司存贷款的风险;同时,公司将严格依法依规,规范运作,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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