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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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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090                                公司简称:瑞松科技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查阅本

  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2.6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6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840,147.00股。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坐扣承销及保荐费45,052,932.85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为42,502,766.84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2,550,166.01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418,893,117.00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另扣除前期已支付的保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15,569,049.06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 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余额情况如下:

  ■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了《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报告期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均不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不存在问题,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审计部门对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2月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东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支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并分别在上述五家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大问题。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635372772979)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东区支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693872772242)已于2021年8月11日注销。

  三、 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0年4月23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8,032,842.30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6,165,275.46元。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出具了《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218号)。本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13日、2020年5月14日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支付募投项目先期置换金额。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60亿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任意时点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不超过授权最高额度,公司取得到期收益人民币7,234,468.97元。本报告期内,公司取得到期收益人民币2,202,311.22元。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 年2 月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本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使用银行承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14,000,0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2日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上表单项数据相加与合计数存在的尾数差异系小数点四舍五入造成。

  注2:上表中“偿还银行借款项目”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投入进度超过100%,系因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包含了募集资金及其银行理财收益和利息收益。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7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对相关项目建设完成时间进行延期。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840,147.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55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3,946,049.85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8,071,815.90元后,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05,874,233.9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009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情况

  根据《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上表“累计投入金额”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统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产基地项目”是对公司现有机器人与智能制造领域业务的有效延伸,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增强研发设计实力,拓展公司在工业机器人领域的竞争力,并满足市场及客户快速增长的需求,从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于受疫情和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影响,公司为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股东谋求更高回报,集约化使用生产办公用地,对基建规划进行重新调整,使之更有效地匹配公司业务增长需求,延长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周期。目前,公司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4年2月。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对公司现有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加强和补充,一方面,有助于研发团队的持续稳定发展,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将持续增加对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领域的研究开发投入,稳固公司在国内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行业应用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由于公司下游行业客户需求差异化大,行业技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公司为进一步实现发展战略,提升研发效率,拟对部分研发项目重新规划和调整,该项目实施进度晚于预期。为了保证募投项目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基于审慎原则,将该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4年2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瑞松科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处在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其中案件一已于2021年8月27日缴纳诉讼费用;案件三处在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的金额为21,716,309.59元,案件二涉案的金额为11,183,850.68元,案件三涉案的金额为6,498,047.76元,以上合计共39,398,208.0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法院提起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受理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98,047.76元并获得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支持。

  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ZXA-201912-005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广州瑞北于2021年8月27日收到咸阳中院出具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并已于2021年8月27日缴纳诉讼费用。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处于立案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广州瑞北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编号为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验收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近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城法院”)起诉观致西安及观致汽车。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处于立案阶段。

  案件三:广州瑞北因观致汽车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国内设备采购合同》向广州瑞北支付预付款,广州瑞北作为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起诉观致汽车,并于2021年7月2日收到常熟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苏0581民初9285号)。截至本公告日,该案件正在一审阶段。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伟

  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400,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16,309.59元(以货款21,400,000.00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3日起算,均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21,716,309.59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ZXA-201912-005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1”)。根据合同1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一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

  合同1第8.1条约定,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53,500,000.00(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合同第8.3.2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60天,支付合同总金额40%,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21,4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西安宝能汽车焊装下车体线,该项目已于2021年2月1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60天内(即2021年4月3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贰仟壹佰肆拾万元整(¥21,400,000.00)。截至到2021年8月10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咸阳中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二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一: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李建伟

  被告二: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00.00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83,850.68元(以货款11,000,000.00元为基数,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7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8月10日,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上述费用合计¥11,183,850.68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20年1月2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GZXA-201912-009的《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称“合同2”)。根据合同2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培训、陪产及售后服务等全套项目。

  合同第8.1条约定,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项目合同金额(含税)为¥27,500,000.00(人民币大写:贰仟柒佰伍拾万元整)。该合同第8.3.2条约定,预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收到合同总金额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预验收报告和相关附件审核无误后60天,支付合同总金额40%,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生产并向被告一交付了焊装车间侧围生产线,该项目已于2021年1月15日预验收合格,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于60天内(即2021年3月17日前)支付货款,该部分货款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万元整(¥11,000,000.00)。截至2021年8月10日,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导致合同陷入履行困难。

  另外,被告一为被告二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被告二应向原告履行本案债务。

  综上所述,两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利益,并造成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因此,特向渭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渭城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三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华

  (二)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6,498,047.76元(其中包括购入品支出损失2,139,455.12元、制作品支出损失1,375,551.00元、各类人工费用等损失2,983,041.64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20年8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国内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观致汽车制造工程部C21项目焊装改造-包二(地板分拼线、地板主线)以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64,580,000.00元。采购合同第3.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交付设备和提供相关服务(除年度维护之外)的期间(交货期)为4个月,……。交货期应当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第4.2.1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30%(即人民币19,3740,000元)”。

  2020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书面的采购订单,编号为NO.:4501009822,再次确定付款方式为:“30%预付,合同签订后; 30% 发货前;30%终验收(见票90天); 10%质保(见票90天);前两笔付款无账期,后两笔付款见票90天” 。

  采购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推进项目,但未收到被告应当及时支付的预付款项。

  被告长达4个月之久未支付预付款,几经催告仍不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国内设备合同〉的通知》,该通知电子扫描件于当日到达被告的邮件系统,相应纸质原件于2021年1月3日送达被告,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

  原告因案涉项目遭受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498,047.76元(其中包括购入品支出损失2,139,455.12元、制作品支出损失1,375,551.00元、各类人工费用等损失2,983,041.64元),合同解除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及善后事宜,双方虽几经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特向常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常熟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广州瑞北已就上述诉讼事项分别向咸阳中院、渭城法院、常熟法院按照涉案的全部金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一、案件二的财产保全事项处在申请待受理阶段,案件三已申请冻结观致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98,047.76元并获得常熟法院裁定支持,以上三项保全措施系正常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为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公司将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立案阶段或一审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若败诉,公司将承担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并且存在无法收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货款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风险,会对公司当期或者以后年度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邮件、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监事,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罗渊主持,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事项:

  1. 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情况:3 名监事同意,0 名监事反对,0 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情况:3 名监事同意,0 名监事反对,0 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情况:3 名监事同意,0 名监事反对,0 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情况:3 名监事同意,0 名监事反对,0 名监事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5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正常生产经营业务,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7日,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在董事会上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增加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已就该事项形成了决议意见:公司2021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增加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8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则,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2020年度经审计的同类业务数字。本次预计金额包括公司与天津日北已签订及意向拟签订合同金额。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一)天津日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

  2. 关联关系

  关联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副董事长小岛敏生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10.22%的股权。

  3.履约能力分析

  该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前期合同往来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将就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额度内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本次预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销售产品和商品。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四、本次预计增加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及公平原则,在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交易协议的基础上实施,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上述相关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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