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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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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3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8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鑫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就增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事项作出如下决议:

  同意增补周荣华先生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增补后公司本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王海波女士、邵明霞女士和董事周荣华先生,其中王海波女士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的财务及经营状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1-052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诉讼进展及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终审判决/和解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江西新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航”)、北海市硕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硕华”)、七台河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奥瑞德”)、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哈尔滨鎏霞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鎏霞光电”)为奥瑞德的控股资子公司。

  ●累计涉案金额:本金13,982.24万元以及相关利息损失、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2020)沪74民初1528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84,144,573.33元;其他涉诉案件涉及利息及违约金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临时公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公司子公司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子公司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沪74民初1528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

  被告: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公司”)、耀莱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莱文化”)、奥瑞德、綦建虹、左洪波、褚淑霞、朱爽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XTHT),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耀莱公司发放1亿元信托贷款。同日,耀莱公司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JXT-YL-201712-DKHT)(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提供1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15%,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2017年12月19日,爱建信托向耀莱公司发放了1亿元的信托贷款。

  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分别与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AJXT-YL-201712-XTHT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左洪波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且,左洪波的配偶褚淑霞提供声明函,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为耀莱公司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2019年9月4日,《信托合同》提前终止,爱建信托以原状分配方式向新黄浦公司分配全部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证责任转让合同》,新黄浦公司受让爱建信托在《信托贷款合同》及各《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

  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限届满,耀莱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

  (2)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20,001,326.13元(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为30,375,000元,减去已支付利息10,373,673.87元);

  (3)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贷款逾期利息暂计人民币8,041,666.67元(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4)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的罚息暂计人民币30,770,833.33元[计算公式为:罚息=本期信托贷款本金1亿元×(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922天+逾期天数555天)÷360×(当期贷款利率15%×50%),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为2017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天数为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逾期归还本息的罚息暂计人民币9,195,320.53元(以1-4项诉讼请求暂合计158,813,826.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6)判令耀莱公司向新黄浦公司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暂计人民币28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

  (7)判令奥瑞德、耀莱文化、左洪波、綦建虹、褚淑霞对上述(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判令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上述(1)-(6)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金额暂计到2020年6月28日,暂合计168,289,146.66元)

  4、诉讼进展

  2021年8月26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1528号],判决如下:

  (1)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

  (2)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贷款期间的利息人民币14,728,333.34元(以本金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30,375,000元,减去原告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5,646,666.66元);

  (3)被告耀莱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黄浦公司自2019年12月1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褚淑霞以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爽在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范围内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被告耀莱公司追偿;

  (5)被告耀莱文化对被告耀莱公司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6)驳回原告新黄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耀莱公司、被告耀莱文化、被告綦建虹、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245.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893,245.73元,由原告新黄浦公司负担人民币223,311.43元,被告耀莱公司、被告耀莱文化、被告綦建红、被告左洪波、被告褚淑霞、被告朱爽共同负担669,934.30元。

  (二)(2021)桂0502民初1146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王牌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王牌”)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海硕华于2019年3月20日签订《工程承揽合约书》,约定原告承揽北海硕华净化车间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2,467,363.64元。工程完工后,北海硕华只支付了预付款42.00万元,还欠2,047,363.64元工程款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北海硕华是江西新航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北海硕华立即向原告支付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7,578.00元(以欠款为2,047,363.64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11月11日)。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江西新航对上述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进展

  近日,江西新航、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项目工程款2,047,363.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以2,047,36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19年5月31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深圳王牌;

  (2)驳回原告深圳王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798元,减半收取12,899元,由被告北海硕华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返还给原告)。

  (三)(2021)桂0502民初1183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新越液压气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越”)

  被告:北海硕华

  2、案件基本情况

  自2016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业务往来,北海硕华多次向原告订购气动元件包、调速阀等器材。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00,727.40元,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3,100,727.4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727.4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实际损失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进展

  近日,北海硕华收到海城区法院(2021)桂050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3,100,727.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100,727.4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1年2月18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江西新越;

  (2)驳回原告江西新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4元,减半收取15,802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0,802元,由被告北海硕华全部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北海硕华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二、临时公告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案件累计本金合计34,674,293.77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60.98%。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1、(2019)黑0904民初18号、(2019)黑0904民初691号

  原告: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伟公司”)

  被告:七台河奥瑞德有限

  (1)(2019)黑0904民初691号

  2018年底,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口头约定由吉伟公司按0.57元/KWH价格向七台河奥瑞德供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七台河奥瑞德累计欠付电费金额6,026,450.4元;2019年7月5日,吉伟公司就七台河奥瑞德欠付电费款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7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协议约定,七台河奥瑞德共需支付电费款4,000,00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前付款1,200,000元,2021年8月30日前付款1,200,000元,2022年8月30日给付1,600,000元。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暂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19)黑0904民初18号

  七台河奥瑞德与吉伟公司因供电合同产生合同纠纷,2019年吉伟公司向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4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019年3月14日,经法院调解,吉伟公司与七台河奥瑞德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分期支付共计8,362,387.2元。七台河奥瑞德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部分货款后,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截至目前,尚有2,768,537.2本金元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2、(2020)赣0202民初1479号

  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3,643,809.06元货款并赔偿损失,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2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75,503.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75,50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20)赣0202民初1471号

  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北海硕华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3,280,215.87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要求被告江西新航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8月16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所欠原告景德镇新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37,88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7,887.8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北海硕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被告江西新航对上述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9)桂0502民初4209号、(2020)桂05民终1806号

  原告:深圳市金海来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来”)

  被告:北海硕华

  金海来因与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及滞纳金。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北海硕华向金海来支付设备款300万元,金海来开具2,756,225.8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北海硕华并赔偿北海硕华锁机损失95万元。金海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金海来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5、(2020)桂0502民初4980号

  原告:北海市阿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米科技”)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

  原告阿米科技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2,536,730元,要求江西新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2,536,730元给原告阿米科技;(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6、(2021)桂0502民初2839号

  原告:东莞市智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河精密”)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智河精密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924,192.45元及资金利息损失309,356.95元。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830,868.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30,868.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7、(2020)桂0502民初1119号

  原告:东莞精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精兴”)

  被告:北海硕华

  原告东莞精兴因与被告北海硕华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497,084.25元。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货款人民币1,497,084.25元。

  8、(2020)桂0502民初4492号

  原告:深圳市创日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日精工”)

  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

  原告创日精工因与被告北海硕华、江西新航、郑文军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海硕华支付货款1,412,753.64元及利息。要求被告江西新航、郑文军承担连带责任。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海硕华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412,753元及利息(利息以1,412,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郑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2020)赣0202民初1716号

  原告:上海巴昆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新航、奥瑞德有限

  原告因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西新航支付1,266,588元货款,支付违约金377,443元,要求被告奥瑞德有限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0日,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江西新航所欠原告上海巴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66,5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6,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由被告江西新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支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20)沪74民初1528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后续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本期将冲回已计提的预计负债84,144,573.33元,增加本期利润总额84,144,573.33元;其他案件由于涉及公司需支付违约金及利息,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最终会计处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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