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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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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520                                公司简称:司太立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2021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

  (四)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胡锦生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为了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关联董事李华军对本议案进行回避。

  鉴于公司2021年6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1票。

  关联董事李华军对本议案进行回避。

  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拟于2021年9月15日在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1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公司已于2021年8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四)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灵巧先生召集并主持。

  (五)本次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为了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鉴于公司2021年6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2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现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28,488.29万元,其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000.00万元,用于募集资金项目支出8,488.29万元;报告期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获得收益273.02万元;报告期内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等(含理财产品收益)的净额为396.37万元。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37,562.19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通过直接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及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及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账户存放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旨在缓解资金压力,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为:

  ■

  ■

  (四)报告期末募集资金的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7,562.19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中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1年6月

  编制单位: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司太立”)发展战略调整,为了便于募投项目的集中管理和资源整合,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项目1”名称: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

  ●“原项目2”名称: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

  ●“新项目”名称: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

  ●“原项目1+原项目2”变更后项目募集资金总额:11,026.37万;已投入使用募集资金63.56万元,现募集资金余额为11026.37万元。与原项目募集资金保持一致。

  ●“新项目”预计正常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预计2022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54.2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2元,共计募集资金67,2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267.9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5,932.0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642.14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将“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投资额由5,000万元调整为3089.93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合计投入金额63.56万元,公司本次拟变更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后的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以上议案已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出具了相关意见。该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原项目”的基本情况

  原项目1:“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

  计划实施内容:改造原有B1车间,建设年产60 吨日本依度沙班抗凝血剂活性物 ILC;改造原有B1车间,建设年产 30 吨医药中间体解痉药类药物 CGA;改造原有 B1 车间,建设年产5 吨医药中间体3N;利用原有B2车间,建设年产 100 吨医药中间体抗菌消毒剂OPAA。

  项目投资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原定承诺投入募集资金8000万元,已累计投入63.56万元,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7936.44万元。

  原项目2:“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

  计划实施内容:目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分批建设,目前待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对A1 车间、 A5 车间、A6车间及A7车间的局部改造和生产线安装工程。

  项目投资情况: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实际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项目尚未开始建设,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3089.93万元。

  (二)拟变更“原项目”的原因

  “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期为24个月,完工期为2022年7月,因定制医药中间下游客户均为海外客户,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影响的逐步蔓延,全球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客户的需求逐步发生变化。如ILC产品终端客户工厂被当地政府征用,该客户考虑到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改变了公司的整体经营战略,其所生产的产品对ILC的需求量大幅减少;OPAA产品终端客户考虑到OPAA产品原料的供应现状,对其所生产的下游产品工艺流程重新进行设计与研究,寻找相应替代产品;同时受疫情的影响,CGA和3N终端客户对其需求亦是大幅度减少。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对原有车间进行一定改造后,通过论证认为如继续进行后续建设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

  “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原计划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期为24个月,完工期为2022年7月。三碘异酞酰氯下游主要产品为碘帕醇原料药、碘佛醇水解物及碘佛醇原料药。基于环保政策的不断变化以及整体成本收益的考虑,公司研发部门于2020年下半年提出对生产碘佛醇水解物的工艺路线进行优化的课题,生产中间体用碘化物代替三碘异酞酰氯,该项工作于2020年10月完成研发论证且报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在此期间,为防止新工艺技术文件无法完成审批而导致新生产工艺无法实施的情况下,该项目仍处于筹划阶段,2021年上半年,新工艺技术文件已通过反馈及进一步论证。基于江西司太立现有的碘化物生产线产能充足,同时在公司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投入部分自有资金生产三碘异酞酰氯并形成一定产能,基于整体发展考虑,公司决定停止对三碘异酞酰氯的产能扩产。

  鉴于上述项目因市场外部环境变化和工艺路线变更,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变更上述项目。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与前期披露的说明

  公司在披露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时,“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已完成对原有车间改造,公司尚处于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以确定相关产品的需求情况,未预计到后续因疫情持续影响而导致客户对产品需求的持续下降。“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因新工艺技术文件仍处于反馈及论证阶段,因无法确认新工艺技术能否顺利获批,该项目仍在筹划进行建设。

  三、“新项目”的具体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

  2、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

  3、计划实施内容:海神制药A4车间年产400吨碘海醇、A5车间年产200吨碘帕醇项目厂房建设及机电安装。

  4、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次项目扩建在原有厂区内进行建设(占地约7.3亩)。采用酰化、缩合等工艺,购置反应釜、过滤洗涤干燥机等设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的生产能力,产品具有节能、环保、增效等特点。

  主要建设内容为:

  (1)建筑工程

  工程新建构筑物包括:本项目在厂区预留空地上新建A4碘海醇生产线车间、A5碘帕醇生产线车间、A6溶剂回收设施车间以及综合配套仓库。

  (2)设备工程

  项目主要设备包括不锈钢反应釜、搪玻璃反应釜、板框压滤机、球形干燥机、双锥干燥机、双效蒸发器、电渗析装置、薄膜蒸发器、阴阳树脂柱、硅胶柱、纳滤机、超滤、喷雾干燥机、离心机、连续萃取机、三合一、混床树脂柱等。

  (3)配套工程

  为项目用地内配套建设的消控系统、自控系统、监控系统、给排水、供配电、供用汽、通讯、绿化、道路围墙等设施。

  5、投资概算

  ■

  6、项目实施进度

  单位:月

  ■

  7、收益测算情况

  ■

  8、变更为募投项目的原因

  本次海神制药“年产400吨碘海醇、200吨碘帕醇项目”已于2020年7月开始前期工作,公司前期已投入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因外部市场环境及工艺路线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和“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无法继续实施,公司基于整体局面考虑,将上述两个原项目的募集资金合计11,026.37万元投到新项目中,新项目的剩余投资金额由公司自有资金解决。

  9、募集资金管理计划

  相关审批程序履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逐步投入募投资金,并对募投项目实施单独建账核算,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公司也会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

  碘海醇、碘帕醇系公司X-CT非离子型碘造影剂的主要产品,长期以来,造影剂的消费市场主要集中于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重诊断”观念的加深,近年来我国造影剂市场的增长率远高于发达国家。在产业规模稳定增长的同时,国内市场仿制药替代原研药趋势也日渐凸显,仿制药凭借高性价比优势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此外,造影剂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和技术准入门槛,目前没有经济有效的替代品;

  在上述背景下,行业规模效应明显,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行业内小型企业生存空间持续被压缩。公司作为国内造影剂原料药市场的行业龙头,应趁此机遇发挥自身规模和行业优势,加大生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抢占市场份额;同时,随着公司碘造影剂制剂批件的获得以及中选第五批国家集采,公司自身对于碘造影剂API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情形下,有必要对公司现有的API产能进行一定的产能补充。

  五、公司募投项目的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可能存在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规定出现重大变更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使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二)环保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物等“三废”,如果处理不当将会污染环境。随着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环保政策日趋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可能在未来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造成公司环保费用的支出相应增加。此外,公司主要客户均为国内外知名企业,若未来对本公司环境治理有更严格的要求,则可能导致公司进一步增加环保治理的费用。如果未来发生重大环保污染事故,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面临停业整改的风险。

  (三)安全生产风险

  为保证安全生产,公司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生产情况,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制定了各类操作规程,相关操作人员经相关培训后上岗,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但仍然存在因员工生产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

  (四)实施风险

  募投项目的实施尚需办理验收、环评等手续,同时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多种因素影响,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甚至终止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关注国内外宏观政策及行业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同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预算和安全管理,并持续跟踪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积极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六、有关部门审批情况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待公司股东大会完成审议程序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项目备案、审批等手续。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变更后的项目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作出的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项目进展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变更后的项目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本次变更募投项目未违反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对募投项目作出的变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公司将就此事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履行程序完备、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需要。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关于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募投项目的事项已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同意,将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1、司太立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5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8月26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5,600股。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计划以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草案)》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1年8月26日。

  2、预留授予数量: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55,6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64%。

  3、预留授予人数:44人。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5、预留授予价格:23.00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①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二期解除限售,在限售期内满足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 、E五个等级。

  ■

  激励对象只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为“A”、“B”和“C”时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上一年度考核为“D”时则可对该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60%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为“E”则不能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离职人员当年及以后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由于病假、产假等导致的D、E级人员,可以按高一个等级条件进行解除限售。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55,600股,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预留权益的数量182,900股存在差异,除此之外,其他相关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未作任何调整。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查的情况

  经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认为:

  1、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监事会同意以 2021年8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44名激励对象155,600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8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8 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3.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授予155,600股限制性股票。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权益授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根据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公司的回购义务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55,600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262.19万元(按照2021年8月26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中列支。假设授予日在2021年9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6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15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

  至2021年9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已经公司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9月13日 9:30-11:30、13:00-15: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9 号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会议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预期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

  联系人:吴超群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邮箱:stl@starrypharma.com

  邮编:317306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激励对象中 9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5,57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实施完毕。

  根据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

  P=P0-V=39.82-0.50=39.32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82元/股调整为39.32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6月已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39.82元/股调整为39.32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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