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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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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1-093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8月27日14:30

  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水岸星城B区T2一单元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浪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4,220,9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8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04,474,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9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76人,代表股份19,746,5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87%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浪先生主持,采用现场及网络方式表决;董事吴凯、朱锡银、董事会秘书董郭静现场出席会议,董事吴浪、崔博、吕建中、独立董事翟浩、钱传海、丁晓殊视频出席会议。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拟与债权人签订《贷款减免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25,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59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50,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9833%;反对59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012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47,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1%;反对5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3,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957%;反对5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900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50,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5,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089%;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870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驰 冯华丽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2021年8月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雾节能”或“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徐驰律师、冯华丽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神雾节能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神雾节能《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神雾节能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神雾节能已于2021年8月12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神雾节能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27日在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道水岸星城B区T2一单元会议室召开,由神雾节能董事长吴浪先生远程网络视频主持。董事吴凯、董事朱锡银、董事会秘书董郭静、职工代表监事任焕玲现场出席会议,董事长吴浪、副董事长吕建中、董事崔博、独立董事丁晓殊、独立董事翟浩、独立董事钱传海、监事会主席宋磊、监事王栓视频出席会议。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15至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神雾节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神雾节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1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4,220,996股,占神雾节能股份总数的50.8785%。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均为2021年8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神雾节能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4,474,462股,占神雾节能股份总数的47.7798%。

  2、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神雾节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和远程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17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746,534股,占神雾节能股份总数的3.098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神雾节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00《关于拟与债权人签订《贷款减免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25,2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3%;反对59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50,8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6.9833%;反对59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3.012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签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47,4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1%;反对5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3,0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0957%;反对57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9003%;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650,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9%;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8%;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175,6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1089%;反对566,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8709%;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雾节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经办律师:

  徐驰                    冯华丽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徐驰

  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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