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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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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君得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8月2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8月25日起暂停国泰君安君得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恢复办理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521),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tjazg.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国泰君安君得惠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

  赎回业务的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08月2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集合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集合计划暂停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3 日常申购业务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暂不开放申购。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本集合计划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本集合计划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集合计划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集合计划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约定且对存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集合计划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合计划促销活动。在集合计划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集合计划销售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集合计划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集合计划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集合计划合同另有规定外,集合计划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集合计划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集合计划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 、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集合计划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集合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集合计划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集合计划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无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A类份额场外非直销机构是: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类份额暂无场外非直销机构。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集合计划份额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集合计划下设A、C两类份额,本公告对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C类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2.在本集合计划实际打开申购前,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集合计划净值同国泰君安君得惠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换而来的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净值,之后C类份额的净值将按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3.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且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5.咨询方式: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95521,公司网址:www.gtjazg.com。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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