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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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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88056                                        公司简称:莱伯泰科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描述了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具体内容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部分。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4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存在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闲置部分资金分笔按不同期限投资上述现金管理产品,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现金管理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六、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八、其他上网文件

  1、《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6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的现有厂房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的现有厂房和莱伯泰科上海拟向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以下简称“标的房产”)房产共同实施。

  ●公司拟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且公司拟使用该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4,0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

  ●上述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取决于购买房产的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其中《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三、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着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莱伯泰科上海为公司拟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

  除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及变更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内容不变,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之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投资新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概述

  公司拟使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募集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投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注册资金分期分批拨付事宜。莱伯泰科上海将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与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详见本公告“三、(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全资子公司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三)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事项为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故无需签订对外投资协议。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依据目前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作出的审慎决策。本次投资使用的公司募集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该全资子公司设立后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五)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风险分析

  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尚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通过相关核准以及最终通过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和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对于公司管理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子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独立核算,母公司如疏于对其管理和控制将可能产生一定的管理风险。针对此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子公司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内控管理等制度,以降低对子公司的管理风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内审部门也将及时关注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实现子公司的规范运行。此外,子公司设立后,未来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

  五、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一)借款事项基本情况

  鉴于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拟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0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二)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借款对象为莱伯泰科上海,详见本公告“三、(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全资子公司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六、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为推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的现有厂房变更为“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的现有厂房和莱伯泰科上海拟向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共同实施。拟购买的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697.9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购买该标的房产是为实施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因此,上述莱伯泰科上海拟购买标的房产的全部资金来源于该公司的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安红平

  4、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日

  6、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23幢208室

  7、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85号2幢12层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新城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启迪(北京)科技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

  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购买资产,交易标的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房屋建筑面积为1,697.9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本次交易标的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研发总部通用类),莱伯泰科上海购买标的房产拟用于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交易标的已由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债务履行期限至2023年11月22日。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已承诺在2022年5月前办理完毕相应解押手续(不影响公司将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产权证书)。除上述内容外,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七、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事项的原因

  随着公司规模逐渐扩大、人员增加,公司在北京的原有生产研发场地较为紧张,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场地空间受限。

  公司预计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现实及未来需求,为加快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莱伯泰科上海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另外,在北京、上海两地同时设有研发中心,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引进高端人才,保持并不断提高公司的科研实力。

  八、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并将莱伯泰科上海作为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无息借款,均是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计划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增加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借款完成后,莱伯泰科上海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

  莱伯泰科上海本次拟购买的标的房产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作为清华大学与上海市“市校合作”项目,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拟在松江打造一个百万平方米的创新创业示范区,积极推动前沿科技成果转化,致力于松江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打造成为G60科创走廊的动力引擎。该区域科技企业云集,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吸引和稳定发展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长期发展。

  九、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率。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相关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且新增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同时,我们认为公司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拟使用募集资金购买房产是基于推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和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该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该募投项目中的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莱伯泰科上海,同时向莱伯泰科上海提供4,000.00万元人民币的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借款完成后,全资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

  莱伯泰科上海拟购买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发展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和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暨该公司拟购买房产的事项,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暨该公司拟购买房产的情况,是在保障公司募投项目正常进度的情况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资金回报。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暨该公司拟购买房产的事项无异议。

  十、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的审批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其中《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暨该公司拟购买房产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7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或“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以下简称“莱伯泰科上海”)拟购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以下简称“标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为1,697.9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未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标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沪(2020)松字不动产权第048690号),本次交易尚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交易情况

  (一)本次交易基本情况

  基于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上海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结合莱伯泰科上海的长期发展规划,莱伯泰科上海拟向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标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697.9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购买该标的房产是为实施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需要,因此上述莱伯泰科上海拟购买标的房产的全部资金来源于该公司的募集资金。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本次交易履行的公司内部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安红平

  4、注册资本:21,000万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15年10月1日

  6、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创路68号23幢208室

  7、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明南路85号2幢12层

  8、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新城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启迪(北京)科技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0%。

  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为购买资产,交易标的为“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199号22幢4、5层”房产,房屋建筑面积为1,697.98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本次交易标的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研发总部通用类),莱伯泰科上海购买标的房产拟用于实施“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该交易标的已由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债务履行期限至2023年11月22日。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已承诺在2022年5月前办理完毕相应解押手续(不影响公司将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产权证书)。除上述内容外,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价格是在参考标的房产所在地区周边房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与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拟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出卖方):启迪漕河泾(上海)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方):莱伯泰科上海

  (二)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总价款为人民币24,111,316.00元。

  (三)合同生效

  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次交易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授权的相关人士与出卖方协商交易具体条款并签署相关购买合同。

  六、涉及购买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存在变相投资房地产等情形,莱伯泰科上海拟购置标的房产是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没有出租或出售的计划。本次购置房产无其他相关安排。

  七、购买资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购买的标的房产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作为清华大学与上海市“市校合作”项目,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拟在松江打造一个百万平方米的创新创业示范区,积极推动前沿科技成果转化,致力于松江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打造成为G60科创走廊的动力引擎。该区域科技企业云集,且交通便利,设施完善,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发展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长期发展。

  八、风险提示

  标的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沪(2020)松字不动产权第048690号),但交易对方尚需完成解押手续,以及本次交易尚需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最终能否成功交易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2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57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莱伯泰科”)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21,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7,117,924.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4,482,075.47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编号XYZH/2020BJA20751)。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半年度使用金额及余额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9,531,834.41元,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23,252,971.60元,累计利息收入4,284,064.84元,累计手续费2,091.25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49,232,214.65元,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本公司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伯泰科天津”)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27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3月4日,本公司、莱伯泰科天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募集资金半年度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本报告附表1。

  (二)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2020年12月2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新增全资子公司莱伯泰科(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分析检测智能化联用系统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2,500.00万元人民币向莱伯泰科天津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向莱伯泰科天津实际增资6,500.00万元。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0年9月1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2021年上半年,公司各项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的收益情况如下:

  ■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公司未到期的理财、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及定期存款本金为30,620.15万元,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且投资产品的额度和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四)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0年9月1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0年10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430.00万元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超募资金43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额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77%。

  (五)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2020年9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14,117,924.5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鉴证报告》(“XYZH/2020BJA20761”号)。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不适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本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相关情况

  公司原经营范围:

  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控系统软件;研究、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控系统软件;自有实验室解决方案和实验室技术的转让;实验室内部设计与制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维修服务;销售自产产品;零售和维修仪器仪表;零售计算机及实验室管理软件和仪器仪表的应用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

  生产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控系统软件;研究、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实验室应用软件、远程监控系统软件;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自有实验室解决方案和实验室技术的转让;实验室内部设计与制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产产品的维修服务;销售自产产品;零售和维修仪器仪表;零售计算机及实验室管理软件和仪器仪表的应用软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拟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决议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后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5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按照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及投资决策

  本决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的现金管理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现金管理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在每个季度末对所有金融机构现金管理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其他上网文件

  1、《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8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1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9月13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5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公司将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1年9月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传真、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1年9月9日下午17:00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一份复印件,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需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6、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人:于浩、邹思佳

  2、联系电话:010-80492709

  3、传真:010-80486450-8501

  4、邮箱:zqtzb@labtechgroup.com

  5、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6号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6、邮政编码:101312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29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

  会议由董事长胡克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报出《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保证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意对《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承诺的商业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该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该项目募集资金中的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同意使用上述项目募集资金中的4,000.00万元人民币向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借款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使用需要,分期拨付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的议案》

  经审议,为强化募集资金监管,董事会同意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并在该公司注册成立后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经审议,基于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推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结合该全资子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公司董事会同意该全资子公司购买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修订后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符合中国证监会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现提议召集公司全体股东于2021年9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8)。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证券代码:688056    证券简称:莱伯泰科    公告编号:2021-030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并于2021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争奇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监事会全体监事保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和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上述事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利用率,节省财务费用,增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

  (五)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公司将与该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除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原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等不变。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1,000.00万元人民币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全资子公司的设立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在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4,000.00万元人民币向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提供无息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借款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本次借款完成后,全资子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期间对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极小,处于可控范围内,借款形成坏账的可能性极小。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变更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并向该公司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八)审议通过《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基于公司新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莱伯科技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准)推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结合其长期发展规划,拟购买地处上海市松江区启迪漕河泾(中山)科技园内的房产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吸引和稳定发展人才队伍,有利于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拟购买房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特此公告。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6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莱伯泰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一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3)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4)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9)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9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1)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3)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2)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3)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4)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6)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证券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上海证监交易所。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29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资料。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投资管理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投资管理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确保重大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传递到信息披露部门和有关人员,并按照法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对外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发生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股东权益为负)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2.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事项: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指事件发生的当日)以电话、传真、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呈报董事会秘书处理。报告义务人同时应在两日内将该重大事项的主要情况填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见附件)上,并附上相关的文件依据及资料,书面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报告义务,公司董事会有权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义务人将承担《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对其上一级报告部门负责;发生应报告信息而未进行及时报告的或在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欠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主要责任人承担有关责任。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直接解除职务的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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