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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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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1-03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洪建沧、周海飞:

  2021年4月30日,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金鸿顺披露了修正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金鸿顺的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10月31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们作为金鸿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应对金鸿顺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922         证券简称:金鸿顺         公告编号:2021-036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你公司披露了修正后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导致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8月28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10月31日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理解,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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