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日期:2021年08月19日
送出日期:2021年08月24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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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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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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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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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养老203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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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A: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赎回费率见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赎回费C: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笔基金份额持有期满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转型为"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兴业兴睿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赎回费率见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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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费。
3、基金托管人不得对基金中基金财产中持有的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托管费。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本基金"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份额设定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锁定期资金不能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目标退休日期到期前采用目标日期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实际运作过程中将根据市场的情况适当调整目标下滑路径,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可能与预设的目标下滑路径存在差异,使本基金面临实际运作情况与预设投资策略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基金中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在基金份额净值披露时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基金暂停估值、暂停申购赎回等方面的运作不同于其他开放式基金,面临一定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技术风险、基金运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将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QDII基金,因此将面临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将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和赎回费等费用,相关费用的支付将增加投资人的基金份额持有成本。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