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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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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7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暨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九名,亲自出席会议董事九名;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宋黎定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76号《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与会董事审议并同意根据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将财务性投资总额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8,702万元。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和吕宝利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77号《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和吕宝利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和吕宝利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78号《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和吕宝利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五、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80号《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现有经营范围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具体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同步修订。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81号《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同意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作出的涉及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进行修改。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6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徐建堂先生、陈宽义先生、郭涵冰先生、孔雪屏女士和吕宝利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邱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同第七届董事会。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82号《关于放弃参股公司权利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同意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本次通过公开挂牌程序引入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新资本有限公司、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纳远明志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县百瑞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色云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叶芯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紫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家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6,666.67万元变更为人民币74,906.37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由31.50%被稀释至28.035%,仍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回避表决,表决通过。

  本议案已在事前取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方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1-085号《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6日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和《关于选举邱洪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邱洪生先生,中国国籍,本科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自动控制专业,研究生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系统工程专业,注册高级风险管理师、高级经济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注册并购交易师、基金从业资格。现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电光谷联合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项目经理等。专长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管理及风险管理,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运作和公司治理,具有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IPO、收购和兼并、企业整合、风险管理的经验。

  邱洪生先生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不得提名为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邱洪生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7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在北京长城大厦会议室以现场/视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三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三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晨晖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与会监事审议并同意根据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将财务性投资总额在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398,702万元。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对原承诺事项提出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调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7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0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自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1,298.00万元。根据监管要求,上述投资应当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并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前后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其他事项未发生调整。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事宜已经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77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0日,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各项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

  鉴于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2021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21-079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其他内容无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调整的相关事宜已经2020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78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鉴于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调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长城”)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影响的假设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于2021年12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该完成时间仅为假设估计,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上限878,454,615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3,816,751,305股;

  4、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92,786.05万元。假设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保持持平、增长10%或增长20%。前述利润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5、假设2021年度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不进行利润分配;

  6、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测算,暂不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每股收益的影响测算

  根据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

  注:

  1、公司对2021年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发行完成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经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上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进行测算,即: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根据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相比发行前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摊薄。

  公司提醒投资者,上述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本次发行尚需监管部门核准,能否取得核准、取得核准的时间及发行完成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公司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之“第三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影响力、市场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全方面实现公司科学、均衡、持续的发展。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公司资产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四、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情况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生产、研发、销售等环节积累了丰富的人才。同时,公司将持续优化人才结构,引进高素质职业经理人、高层次核心技术人员,不断充实和储备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所需的各方面的人才。目前公司已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员配置体系且拥有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较强的员工团队,能够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二)技术储备情况

  作为中国电子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域的专业子集团,公司以创新驱动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强调技术研发自主创新与集成创新的有效结合。公司拥有4个国家级研发机构(2个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个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个复杂环境光纤信息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3个省部级技术中心,2个院士工作站,3个博士后工作站,技术创新能力卓越。未来公司将加大行业内相关新技术的研发,为开展募投项目做好技术储备。

  (三)市场储备情况

  近年来,公司紧抓市场机遇,自主安全业务的规模和合同实现了快速增长。公司多款整机产品顺利进入国家自主安全相关部门的采购目录。未来公司将加快包括太原、郑州、烟台、南通在内的各主要自主创新基地的建设与升级开发,早日实现“智能化工厂”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公司将利用行业快速发展的契机,依托公司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积极抢占市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影响力,公司以上市场储备情况为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五、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不断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充分协调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的准备、建设和生产工作,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力争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落实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的人员、技术、原料、生产环境以及销售对象等,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新股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已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政策的现金分红条款进行了针对性的约定。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公司将努力实现盈利水平的不断增加,提升股东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进一步降低,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稳健合理,经营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此外,净资产的充实将为公司使用多种手段撬动更多资源创造条件,公司能够利用这些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主营业务,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确保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其一致行动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取消现有经营范围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并对《公司章程》进行同步修订。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原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终端及其外部设备、网络系统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仪表、安防产品、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49号文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硬件、终端及其外部设备、网络系统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及零部件、金融机具、税控机具、计量仪表、安防产品、移动通讯设备、无线电话机(手机)、通信及网络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和咨询服务;经营自行开发的电子出版物、零售各类软件及电子出版物;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营进出口业务(具体按深贸营登证字第49号文执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业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二、《公司章程》的拟修订情况

  ■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拟变更的经营范围最终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2、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全权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及资质注销工作等。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1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修改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作出的涉及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的情况

  (一)原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

  为推进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就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日:(1)除上市公司及长沙软件园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主体;(2)除中电长城大厦项目、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上市公司承诺将尽快完成上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清理工作,包括:(1)整体对外转让中电长城大厦南塔及裙楼(建筑面积约为7.82万平方米),承诺将中电长城大厦北塔部分(建筑面积约为4.91万平方米)自持,不再对外出售;承诺将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未出售部分(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0.25万平方米)自持,用于园区经营相关业务,不再对外出售。(2)在中电长城大厦南塔及裙楼对外转让完成后,注销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所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3、上述清理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再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会违反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5、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清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6、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同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自上述承诺作出以来,公司严格履行上述承诺,积极推动清理房地产业务的相关工作,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修改的原因和修改后的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调整部分房地产业务清理的方式,修改后承诺的内容如下:

  “1、自2017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日:(1)除上市公司及长沙中电软件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软件园”)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主体;(2)除中电长城大厦项目、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项目外,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上市公司承诺将尽快完成上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清理工作,包括:(1)承诺将中电长城大厦自持不再对外出售;承诺将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未出售部分(总部大楼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约10.25万平方米)自持,用于园区经营相关业务,不再对外出售;以及(2)注销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所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上市公司、长沙软件园的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

  3、上述清理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不会再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的业务资质,将严格遵守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会违反政策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4、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5、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清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有其他要求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6、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同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承诺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会议。因公司整体业务布局并推进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事项,公司拟变更房地产业务的相关承诺,由于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因此本议案需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对原承诺事项提出调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调整承诺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2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参股公司权利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中国长城”:指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腾公司”:指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国长城参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31.5%股权

  “天津先进院”:天津先进技术研究院,持有飞腾公司30%股权

  “滨海科金投”:天津滨海新区科技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飞腾公司28.5%股权

  “飞腾创芯”:飞腾创芯企业管理咨询(天津)中心(有限合伙),飞腾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持有飞腾公司10%股权

  一、放弃权利事项进展概述

  1、为加大研发投入、拓展行业市场,经2020年9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天津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2020-081号《关于放弃参股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2020年10月12日,飞腾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征集投资方,引入战略投资者。近期,经履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并经飞腾公司确认国开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新资本有限公司、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纳远明志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达孜县百瑞翔创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色云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叶芯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紫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0家企业(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或“投资方”)符合战略投资人条件,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挂牌底价不低于国有资产项目备案评估价格,增资总额为人民币25,938.00万元。飞腾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6,666.67万元变更为人民币74,906.37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由31.50%被稀释至28.035%,仍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

  3、上述事项已经2021年8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票9票,其中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1票,关联董事宋黎定先生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飞腾公司作为本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且增资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住    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信安创业广场5号楼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579939

  5、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6、注册资本:人民币66,666.67万元

  7、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和计算机信息系统设计、集成、生产、测试和销售;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和销售;集成电路设计服务和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服务。

  (二)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

  飞腾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6,666.67万元变更为人民币74,906.37万元,本公司持股比例由31.50%被稀释至28.035%,仍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

  (三)财务状况

  飞腾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约21.92亿元,净资产约7.38亿元,营业收入约12.72亿元,净利润约3.41亿元。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飞腾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投资方,引入战略投资者。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本次挂牌底价依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飞腾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项目评估价格备案确定。挂牌价格不低于国有资产项目评估价格备案结果,未达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

  近期,经履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经飞腾公司确定,10家企业符合投资方条件,增资总额为人民币25,938.00万元,未达本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

  本次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开、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挂牌程序符合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飞腾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其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引入灵活的市场机制,激发活力,提升效率,借助与战略投资者的产业协同效应,为飞腾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同时飞腾公司作为“科改示范行动”名单企业,飞腾公司增资扩股项目亦是响应国企改革、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能够实现国资、员工持股、民营资本等多种股权主体有机融合的多元化股权结构,实现激发企业动能,促进核心技术企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前述事项如顺利完成,公司将继续持有飞腾公司28.035%股权,仍为其参股股东。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稳定性,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相关董事会决议

  2、相关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3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邱洪生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0次,未出席会议0次。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4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邱洪生,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70次,未出席会议0次。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邱洪生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5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6日14:30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或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3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2021年8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特别提示:公司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3项议案需回避表决,亦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3号长城大厦16楼

  9、公司将于2021年9月3日(星期五)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特别决议提案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普通决议提案

  2、关于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3、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的议案

  4、关于选举邱洪生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披露情况

  以上第1、3、4项议案已经2021年8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同日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暨拟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2021-074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75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2项议案已经2021年6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请参阅2021年6月30日公告《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61号)、《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62号)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资料。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会议登记

  1、登记方式:股东参加会议,请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法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能证明委托法人股东资格的有效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依法出具并加盖法人股东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书至少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登记时间: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二)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长城大厦

  (2)邮政编码:518057

  (3)电    话:0755-26634759

  (4)传    真:0755-26631106

  (5)联 系 人:王习发  谢恬莹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3、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提议召开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066;

  2、投票简称:长城投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9月6日股票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可根据获取的“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

  ■

  上述委托事宜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之日。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字/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日期:

  备注:

  1、以上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方框内划“√”做出明确投票意见指示。

  2、委托人未作明确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见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0066         证券简称:中国长城        公告编号:2021-086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方案的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修改后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顺应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修改后的方案及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审阅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顺应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编制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清理房地产业务相关承诺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先认可。

  2、公司对原承诺提出的修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邱洪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情况能够胜任董事岗位职责,且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同意提名邱洪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飞腾公司作为本公司参股公司,通过公开挂牌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对飞腾公司的战略定位。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飞腾公司增资扩股事项符合公司及飞腾公司战略发展需求,有利于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且增资价格是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确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飞腾公司28.035%股权,仍符合公司对飞腾公司的战略定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虞世全、李国敏、董沛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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