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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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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1)05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进展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东菱”) 的融资业务(用于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押汇等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额度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 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8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21滁中银额度保字0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滁州东菱与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

  同日,公司与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订了编号为“高保字第24103202108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滁州东菱与徽商银行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债权之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750万元整。

  三、 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

  四、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1滁中银额度保字004号”,本节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

  债务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2、主合同: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滁州东菱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1年滁中银额度字004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本合同第一条)

  3、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第一条所指《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本合同第二条)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整。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注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高保字第241032021088号”, 本节以下简称“本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支行

  债务人: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

  2、主合同: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滁州东菱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16日期间(含起日和止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进/出口押汇协议等贸易融资类合同及/或其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750万元整;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整的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19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2020年度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1.95%;公司实际签署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53,100万元人民币(美元暂按6.5的汇率进行折算),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79%。

  公司及子公司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滁州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徽商银行滁州凤凰路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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