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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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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00 股票简称:同方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36
债券代码:155782 债券简称:19同方01
债券代码:163249 债券简称:20同方01
债券代码:163371 债券简称:20同方03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7号)的核准,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股票386,398,76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4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6,136,002.52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452,830.19元,扣除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79,621.4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91,903,550.86元。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13日将扣减含税承销及保荐费(共计人民币2,600,000.00元)后的资金净额计人民币2,493,536,002.52元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8月16日出具了[2021]1-6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金额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200210319200139413,截止2021年8月13日,专户余额为249,353.6002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有息借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艺彬、秦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2021]1-67号)。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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