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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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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7 证券简称:海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号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协议的签署属于合作双方基本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旨在表达双方合作意向及初步洽商结果,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目前双方尚未展开实质性工作,对公司经营业绩暂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合作后续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6日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股份”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徳资管”)分别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管广西分公司”)签署了编号为【COAMC桂-2021-F-02-001】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和编号为【COAMC桂-2021-F-01-001】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公司、海徳资管与东方资管广西分公司为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拟在不良资产业务、综合金融及其他金融领域业务方面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上述战略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75092L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 李鸣镝

  成立时间:2000-05-25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的大型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于1999年10月,自成立以来始终以“保全国有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企改革”为使命,将依法合规经营作为生命线,累计管理处置各类不良资产近两万亿元,为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设有26家分公司,业务涵盖不良资产经营、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信用评级和海外业务等,下辖拥有中华保险、大连银行、东兴证券等12家一级控股公司,已经形成综合金融服务格局。东方资管广西分公司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设立的唯一一家分公司,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两省/区的业务开展工作。

  关联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一/协议二主要内容

  鉴于协议一与协议二的部分内容相同,因此对协议相同部分的内容进行统一描述,不同内容部分进行分别描述,具体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乙方:协议一为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二为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合作原则

  1.双方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构建全面业务合作关系,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双方愿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重要业务合作伙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对方及对方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及更广阔领域的合作,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创发展契机。甲方视乙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甲方的服务资源,为乙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乙方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将积极考虑与甲方的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为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机构之一。

  3.双方在本协议框架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指的业务范围和具体内容,由甲方、甲方母公司及甲方母公司所控股的子公司与乙方、乙方分支机构及乙方控股的子公司协商洽谈,签订专项业务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合作范围

  1.不良资产业务合作

  (1)协议一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利用自身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的专业优势,可通过“非金不良”的方式,协助乙方剥离处置应收账款及非核心资产,为乙方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

  甲方围绕“回归不良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使命,与乙方共同探索危机企业救助方式,发挥各自优势进行增值运作,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

  (2)协议二的主要内容如下:

  双方在境内外不良资产收购、管理、经营与处置方面建立紧密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利用其在资产管理、处置领域的优势,积极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顾问服务。乙方根据甲方需求为其定制自营资产包;加强单户不良资产合作,乙方为甲方推荐具有重整潜力和社会影响力的单户不良项目,共同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甲方与乙方积极推动不良资产市场化债转股的探索与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选择、方案设计、实施路径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双方在问题企业重组、股权类风险资产以及其他境内外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经营、委托处置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创新业务模式,加强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快捷的业务处理通道。

  2.综合金融的合作

  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在确保双方利益前提下,甲方充分运用自身全牌照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根据乙方需求积极提供保险业务、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信托业务、信用评级业务、其他投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金融服务支持。

  3.其他金融领域业务合作

  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在确保双方利益前提下,对于以上业务范围之外且符合双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双方均可以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及协议所约定之合作原则考虑与对方进行合作。

  (四)合作步骤

  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双方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展开合作。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尽快签定协议予以落实;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应积极创造合作的条件;对潜在的合作领域,则加强沟通,探讨合作的有效形式。

  (五)声明与承诺

  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1.双方将在符合监管部门和甲乙双方内部有关政策、制度和程序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2.本协议作为双方全面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构成双方具体合作业务项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六)其它事项

  协议一与协议二的内容相同,具体如下:

  1.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重新签署协议。

  2.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海徳资管与东方资管广西分公司合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相互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能够充分发挥东方资管广西分公司在不良资产领域的资金优势和经验优势,以及公司、海徳资管的地缘优势和市场化运作优势,有利于双方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更好的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合作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均为框架性约定,尚未签订正式具体合作协议尚存在不确定性,不良资产业务、综合金融、其他业务等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具体协议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就合作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没有发生股份减持情况,直接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通知。

  七、备查文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海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海南海德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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