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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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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仲裁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梳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园林”)、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及其他下属公司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累计金额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 诉讼、仲裁达到披露标准的具体情况

  (一)2020年7月27日,京蓝沐禾新增一笔金额为201.40万元的诉讼。该诉讼产生后,除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7月27日累计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总金额达到46,444.65万元,超过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就本笔诉讼予以详细披露。具体如下:

  1、诉讼及受理情况

  2020年7月27日,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就京蓝沐禾拖欠货款事项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于2020年9月14日开庭。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沐禾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货款1,913,950元人民币,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3)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间从原告处共计购货15次,共计价款3,913,950元人民币,期间被告分三次给付货款200万元,余款1,913,950元逾期未付,故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余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013,950元。

  (4)判决及执行情况

  2020年9月16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京蓝沐禾给付原告货款1,913,950元,给付原告延迟履行金(以货款为1,913,9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6元,由被告承担。截至目前,京蓝沐禾已根据该判决结果,支付部分款项,尚未完全执行完毕。

  (二)2021年4月26日,北方园林新增一笔金额为212.19万元的诉讼。该诉讼产生后,除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在2020年7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累计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总金额达到47,180.24万元,超过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就本笔诉讼予以详细披露。具体如下:

  1、诉讼及受理情况

  2021年4月12日,田兴梅就北方园林欠付苗木采购款事项向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方园林于4月26日收到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田兴梅

  被告:北方园林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树苗款2,121,947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3)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专业从事园林绿化的公司,原告曾为被告的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道路综合整治等多个项目供应树苗。被告采购后,支付了部分树苗款,尚欠原告2,121,947元树苗款未付。

  (4)案件进展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5日,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北方园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截至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2021年6月3日,京蓝沐禾新增一笔金额为12,033.29万元的诉讼。该诉讼产生后,除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在2020年4月26日至2021年6月3日累计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总金额达到32,487.10万元,超过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就本笔诉讼予以详细披露。具体如下:

  1、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京蓝科技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保证金额为17,800万元。2020年9月27日,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京蓝沐禾签订了金额分别为4,500万元、4,410万元、2,79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该合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路诚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被执行情况

  因京蓝沐禾未及时归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京蓝沐禾、京蓝科技。法院于2021年6月17日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京蓝沐禾持有的子公司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股权16,229.1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目前,京蓝沐禾及京蓝科技处于被执行状态。

  (四)2021年8月11日,京蓝沐禾新增一笔金额为217.63万元的诉讼。该诉讼产生后,除已披露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在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8月11日累计发生的小额诉讼、仲裁总金额达到22,342.99万元,即将到达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0%。公司就本笔诉讼予以详细披露。具体如下:

  1、诉讼及受理情况

  2021年7月28日,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就京蓝沐禾拖欠工程款事项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京蓝沐禾于8月11日收到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

  2、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九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京蓝沐禾

  (2)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2,123,208.0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3,080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3)原告主张的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7年,京蓝沐禾将南京某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完成约定项目并通过验收。2021年2月,双方对项目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尚欠212.32万元工程款未付。

  (4)判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判决结果。

  二、 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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