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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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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5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2020)豫01破申112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豫01破申112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郑州市丰华碳素有限公司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69号公告。

  一、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中孚实业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于2021年7月9日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也表决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4号、临2021-04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8月10日,管理人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实业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实业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中孚实业通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且经统计,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通过,且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方案及清偿顺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故中孚实业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影响

  (一)执行重整计划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孚实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中孚实业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的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经营方案,中孚实业清偿债务等执行重整计划的行为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孚实业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中孚实业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条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

  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分别作出(2020)豫01破申122号、(2020)豫01破申123号、(2020)豫01破申124号、(2020)豫01破申146号、(2020)豫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铝业”)、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炭素”)、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高晶”)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20-070号公告。

  一、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部分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1年7月9日召开,各公司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孚电力重整案、中孚铝业重整案、中孚炭素重整案、林丰铝电重整案、安阳高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及表决结果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21-045号、临2021-049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8月10日,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管理人分别收到了法院送达的(2020)豫01破31号之一、(2020)豫01破29号之一、(2020)豫01破30号之一、(2020)豫01破28号之一、(2020)豫01破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计划,并终止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重整程序。

  二、风险提示

  (一)中孚电力、中孚铝业、中孚炭素、林丰铝电、安阳高晶的重整计划后续执行情况可能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则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三章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第13.4.14条第(六)项的规定,如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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