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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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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ST维维 公告编号:临2021-03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9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股东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集团”)与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新盛集团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维维集团持有的公司215,688,00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90%,转让价格为4.26元/股,合计918,830,880.00元。本次权益变动后,新盛集团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9号)。

  2021年8月9日,公司收到股东新盛集团转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451号),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定,对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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