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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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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ST美讯 公告编号:临2021-34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案被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

  ●涉案金额:1,648.96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4月,因与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美智科”)买卖合同纠纷,泸州市壹捌壹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泸州壹捌壹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日,联美智科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05民初 57771号】,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泸州壹捌壹玖与被告联美智科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和《商品订购单》;原告泸州壹捌壹玖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被告联美智科货款435.47万元并交付被告联美智科1,800部手机;被告联美智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壹捌壹玖样机款52.25万元、认证费1.8万元和模具费45.48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泸州壹捌壹玖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 57771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请求;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公司控股子公司联美智科认为涉案合同解除后,泸州壹捌壹玖未交付的1,800部手机货款应退还给联美智科,联美智科无需再履行提货义务,故联美智科针对一审判决中涉及的相应内容亦依法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8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联美智科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913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59元,由泸州壹捌壹玖负担120,736元;由联美智科负担55,1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前期已对预付泸州壹捌壹玖的619万元货款转为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减值损失。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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