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8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产品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具体情况如下:

  ■

  以上新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取得,丰富了公司产品线,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正面影响。公司目前尚无法预测上述产品对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影响,敬请投资者给予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检测产品入围出口“白名单”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自主研发的测试产品入围出口“白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

  注:新型冠状病毒中和抗体检测试剂盒(化学发光法)分为100人份/盒及200人份/盒两类规格,公司该两类规格产品均入围出口“白名单”。

  此次公司检测产品入围出口“白名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新冠检测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拓展海外市场,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具有正面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新冠疫情的发展逐步得到有效控制,新冠检测产品需求的持续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受检测方法的选择、境外市场推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产品销售及利润贡献具有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预测上述产品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收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三份《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546号、(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一、(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二),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彭年才、李明、苗保刚、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申请人”)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一案(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以下简称“本次仲裁”)的申请财产保全事项作出裁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546号)

  日期:2021年7月9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本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账户9815***********32、在交通银行的账户3100***************49内的存款;查封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及在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保全总标的1,015,532,113.92元。2021年7月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本公司在浦发银行的账户9815***********32、在交通银行的账户3100***************49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2、查封本公司在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在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62%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以上保全标的1,015,532,113.92元。

  (二)《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一)

  日期:2021年7月14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保全标的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请求冻结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1500********70;在中国银行账号4364******15内的存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1500********70;在中国银行账号4364******15内的存款1,015,532,113.92元,期限为一年。

  (三)《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二)

  日期:2021年7月16日

  申请人:彭年才

  申请人:李明

  申请人:苗保刚

  申请人:西安昱景同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因保全标的不足,申请人于2021年7月14日补充提交财产线索,请求冻结本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如下:

  1、平安银行账号1500********30、1501********20、1505********86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2、浦发银行账号9815***********32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3、浦发银行账号9830**************32、9830**************37、9830**************42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4、工商银行账号1001*************52,期限为一年;

  5、招商银行账号1219*********04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上述保全标的1,015,532,113.92元。

  二、财产保全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以及于2021年7月17日披露的《关于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已经对本公司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做了披露。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财产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1、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3,845.24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

  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11日

  2、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259.767373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

  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12日

  (二)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

  (注:账户3为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4为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账户。)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1.针对申请人提起的本次仲裁申请,本公司认为:申请人本次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西安天隆科技有限公司和苏州天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天隆公司”)2020年度收入和利润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爆发式增长显然已经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在上述情形下,本公司作为受不利影响的一方,依法有权要求重新协商,以变更或者解除“进一步投资”交易条款,且本公司也已依法向申请人提出了重新协商的要求。本公司的该等主张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公司正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做好各项仲裁准备工作,并将视需要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反请求。

  2.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没有受到本次仲裁通知事件的影响。

  3. 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需以仲裁裁决或者调解、和解结果为准,目前尚无法判断。

  4.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被冻结。该等股权冻结客观上仅对股权转让事宜产生影响,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5.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6个,被冻结的资金余额共计38,323,812.13元,其中被冻结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7,430,466.32元。本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事项暂时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及收支造成重大影响。

  6.截至本次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已经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认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超标的额保全,且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位于上海的银行账户财产依法不具有采取冻结措施的管辖和执行权;同时,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违法对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冻结亦明显超出必要,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公司申请要求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变更对本公司持有的天隆公司股权的冻结,并解除对本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并将依法及时披露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546号、(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一、(2021)陕0112财保546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