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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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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96 证券简称:云天化 公告编号:临2021-086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执行异议诉讼)。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云南云天化联合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商务”)为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根据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万宝”)之间的诉讼生效判决(联合商务胜诉),河南万宝应向联合商务支付相关货物的全部款项,后经昆明中院裁定依法追加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为被执行人,并对河南万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万宝集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判决,不得将万宝集团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此判决结果联合商务将提出上诉。相关诉讼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公司子公司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签订了进口代理合同,代理其进口生物燃料油。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31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决定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开始对进口生物燃料油征收消费税,联合商务该批进口油料被纳入征收消费税范围。2014年6月24日,联合商务缴纳完毕全部进口环节税费共计76,181,663.79元后(其中新增消费税31,731,459.20元),天津海关将该船货物通关放行。但河南万宝拒绝付款提货。

  2016年2月25日,联合商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河南万宝支付代理进口支付的采购货款,委托代理费、仓储费、垫付的进口消费税、进口增值税、滞报金、滞纳金并计算由此产生的资金利息共计306,808,642.10元。此案后经昆明中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二审判决,判决河南万宝向联合商务支付货款、税费及代理费合计人民币222,262,695.3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税费人民币76,818,663.79元自2014年6月24日起算的利息;货款人民币145,444,031.51元自2014年3月19日起算的利息)。详见公司临2018-047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8年4月27日,联合商务向昆明中院对二审判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经昆明中院裁定,依法申请追加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为被执行人,并对河南万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2月19日,万宝集团向昆明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昆明中院(2020)云01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得将万宝集团追加为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由联合商务承担。

  联合商务将按相关规定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该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不确定。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出于谨慎原则已对与河南万宝涉案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合计约7,187.20万元,涉诉货物账面净额为5,742.44万元。同时,根据联合商务与河南万宝之间诉讼的生效判决,河南万宝应向联合商务支付相关货物的全部款项,相关案件目前为执行阶段,最终执行情况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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