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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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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靳坤、靳晓堂、徐鸿飞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靳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靳晓堂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徐鸿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上述《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子公司天津北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林松账户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你公司总经理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2,380万元。截至2017年11 月27日已收回。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你公司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股的上海北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松账户向靳坤、靳晓堂累计转出资金12,200万元。截至2018年4月25日已收回。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经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也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2.上述转出资金中,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累计转出的1.1亿元用于靳晓堂认购你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你公司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靳坤作为北特科技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靳晓堂作为北特科技董事、总经理,徐鸿飞作为北特科技董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非经营性占用北特科技资金,对北特科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 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3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方撤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对方(原告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特科技”)于2021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20)沪0114民初10092号之一]。现将该裁定书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

  被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9日,公司与包含董耀俊、朱斌、全大兴在内32名自然人签订了《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巍、董荣镛等32名交易对方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5.7123%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向32名交易对方发行其上市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个人持有的上海光裕股份,并就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书面约定。在该协议签订并经全部法定程序批准生效后,双方均履行了先期的合同义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交割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公司业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现金及股票对价,并于2018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协议第2.6条所约定的交付予全部交易对方股票登记托管手续,同时办理了有限售条件的登记手续,限售期限至2020年5月2日。交易双方均约定在业绩承诺期(2017、2018、2019三个年度)内,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海光裕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审计并出具经双方认可的《专项审核报告》。但因公司在《专项审核报告》未取得全部交易对方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公告了公司业绩实现情况,未配合董耀俊等交易对方提出的“披露上海光裕2019年财务报表及相关审计报告”的要求,单方面认定上海光裕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数,并且向交易对方发出“关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及延长股票锁定期限的通知’’。董耀俊、朱斌、全大兴认为公司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关于上海光裕汽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95.7213%股份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分别为原告一、二、三办理其名下各自持有的83713、41856、41856股北特科技股票(证券代码:603009)的股份解锁手续(按协议约定的股票对价分别为:1019624.34、509806.08、509806. 08,总计:2,039,236.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裁定书内容:

  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与被告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耀俊、朱斌、全大兴负担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方(原告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事项,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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