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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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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9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药业”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披露了收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兴区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诉讼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文件,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三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湖州市社会福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判令金陵药业立即归还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保证金1500 万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孳息(孳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金陵药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020)浙0502民初5043 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原告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兴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对方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案文件

  1、《民事诉讼起诉状》;

  2、《传票》;

  3、《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 000919   证券简称:金陵药业  公告编号:2021-040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玄武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21年7月22日收到玄武区人民法院(2021)苏 0102 民初 5085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前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先后于2021年4月1日、7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就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1):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2):陈国强

  (二)上诉请求

  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102民初50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国信物资有限公司、陈国强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除公司已披露诉讼案件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不存在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现已就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且该案尚未开庭审理,管辖权不涉及案件实质内容的审理,目前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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