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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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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6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21)皖0109民初2852号)等相关诉讼材料,获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年5月10日,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申请》;2021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91民初2852号),裁定本案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5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6)。

  2021年6月7日,公司收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西藏景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6月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2021年7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辖终30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下列会议决议无效: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2日,并于2010年1月6日在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31。西藏景源持有公司74,816,394股份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本18.16%。2021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包括:①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②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上述决议认定西藏景源存在违规增持行为。

  西藏景源认为:首先,认定西藏景源是否存在违规增持系证券监管部门职责及司法机关的权力范围,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公司董事会具有这一公法项下的权力。

  其次,限制股东权利应当由有权机关作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该规定明确了作出相应处罚的机关系“中国证监会”而非公司董事会。并且,公司章程中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中并无限制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虽然知晓该规定,并在决议中明示西藏景源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但其仍然作出决议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限制股东表决权。

  最后,《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权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述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是根本性的权利,未经正当的程序不应受到非法的限制和剥夺。西藏景源持有的公司股份已经登记,其取得了相应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的权利。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系以表决权的方式体现,公司董事会在西藏景源的股东身份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限制西藏景源股东权利,违反了前述《公司法》的规定,亦属无效。

  综上,为维护西藏景源合法权益,西藏景源诉请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管辖权异议初审裁定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管辖权异议申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5、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情况

  西藏景源不服管辖权异议初审裁定结果,遂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皖0191民初285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辖终302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48,835,07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1.86%)的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13,15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5.83%,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9日,南方银谷持股情况如下: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南方银谷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非公开发行所含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4,013,157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83%,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

  6、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减持其他说明:在本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南方银谷本次拟减持的非公开发行股份24,013,157股已满12个月的限售期。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南方银谷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股份减持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南方银谷在减持过程中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五、备查文件

  南方银谷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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