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就本案违约金2,0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预计了损失和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计入2021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1,800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德州商城”)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瑞祥置业夏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置业”)。本案立案后,瑞祥置业提起反诉,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427民初1901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签署的《租赁合同》(德州夏津银龙中心广场项 目)已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2、银座德州商城给付瑞祥置业解除合同违约金2,000万元。
3、驳回银座德州商城和瑞祥置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银座德州商城负担。
银座德州商城因不服本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12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1年7月2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4民终1860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诉人银座德州商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就本案违约金2,00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3,0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预计了损失和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计入2021年当期费用,预计减少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1,800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