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上海银行募集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沪银保监复﹝2021﹞3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107号),同意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金融债券。行政许可有效期至2023年7月22日,在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分期发行时间。
本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公司将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做好本次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