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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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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1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节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2020年6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长远利益,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扣减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市盈率、市净率任一指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达到一定比例时,公司可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实现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1、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2、当年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3、公司有相应的货币资金,能够满足现金分红需要;4、当年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5、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或者单项投资、项目建设、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

  公司原则上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10%。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在每年度期末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下列任一条件达成之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2、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来投资规划和外部融资环境、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多方面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进行。

  (六)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三、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1月3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公司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3、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三)公司股东和监事黄红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1至2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监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四)公司股东温丽、兆丰投资、彭磊、三六五网、俞锋和徐春英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五)公司股东王牧晨承诺

  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发行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承诺: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2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该等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人在锁定期满两年后若拟进行股份减持,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票。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1、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2、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进行,或通过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减持期限: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五、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容分别出具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或“稳定股价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③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

  (4)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5)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若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6)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净额的80%;

  ③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累计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④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

  当上述③、④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⑤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7)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④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①、③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③项条件的规定。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4)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延迟发放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和津贴总额的50%,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中介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申报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来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水平。此外,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同时公司承诺: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公开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四)持股5%以上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马鞍山信裕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保障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和丁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上市,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上市后,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本人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或通过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5、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和丁琦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二、保证本人以及因与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人的相关方”),未来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公平、公允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的相关方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四、如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5%以上股东领誉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信裕投资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二、保证本企业以及因与本企业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企业的相关方”),未来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相关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公平、公允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保证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相关方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及本企业的相关方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四、如本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三)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承诺如下:“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982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2,269.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8.01元/股,发行数量为2,269.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6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0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6.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4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4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金房节能”,股票代码“001210”。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269.00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7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7月29日

  3、股票简称:金房节能

  4、股票代码:001210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074.807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269.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269.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Kingfore HV & Energy Conservation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68,058,077元

  法定代表人:杨建勋

  成立日期:1992年11月8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1年3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11月30日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室

  邮政编码:10002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008室

  电话号码:010-67711118

  传真号码:010-67716606

  互联网网址:http://www.kingfore.net/

  电子信箱:ir@kingfore.net

  经营范围:专业承包;暖通技术、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热力供应;暖通系统设计、安装、维修、运行管理;销售开发后产品、机械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暖通节能服务提供商,专注于节能供热领域,主要从事供热运营服务、节能改造服务和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创新、满意的城市供热综合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城市供热行业归属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中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根据《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城市供热行业归属于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下的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行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情况

  ■

  (二)监事情况

  ■

  (三)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杨建勋持有公司23,891,85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5.11%,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杨建勋先生,196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5年7月至1991年9月,任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工程师;1991年10月至2015年9月,任房研所室主任;1992年11月至2001年2月,历任金房供暖服务部经理、技术中心经理;2001年3月至2002年12月,任金房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03年1月至2012年11月,任金房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建勋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53,29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2,269.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361.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07.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6.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4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及拟募集资金额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0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2,620.0065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26.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04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78288339%,有效申购倍数为5,608.89178倍。

  根据《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和计算方法,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配售结果如下: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为2,849,970万股,其中公募基金、养老金和社保基金(公募养老社保类)有效申购数量为778,09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27.30%;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年金保险类)有效申购数量为430,92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15.12%,其他投资者(其他类)有效申购数量为1,640,960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数量的57.58%。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46,082股,包销金额为1,290,756.8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3,554.6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6,460.11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7,094.5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六、募集资金净额:56,460.11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00元/股(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40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方案出具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1-3月经营情况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1-1111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交所主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1年6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9层

  电话:010-85130277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徐兴文、宋双喜

  项目协办人:石伟

  项目组其他成员:吕佳、孙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金房节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金房节能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金房节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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