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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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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4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易增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和易增辉出具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银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增辉)》。南方银谷和易增辉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双方决定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一、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1、《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南方银谷和易增辉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自2020年9月14日起在就公司事项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2、《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经友好协商,南方银谷和易增辉(以下简称“双方”)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告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就《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解除事项,双方互不负任何违约责任或其他责任,亦不得主张另一方承担任何因履行或不履行《一致行动人协议》项下义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3)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和解除。若需变更和解除协议,需采用书面方式。

  (4)若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后,可另立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经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其他方后,可随时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其时有效的仲裁程序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除提交裁决事项外,双方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至2021年6月19日,公司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银谷及其一致行动人易增辉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894,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7%。

  2021年6月19日至7月23日,南方银谷通过竞价交易减持6,715,72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

  本次权益变动后,南方银谷持有公司股份48,835,0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6%;易增辉持有公司股份14,343,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8%。易增辉所持股份数未发生增减变动,仅是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存续,成为持股5%以下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银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增辉)》。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南方银谷、易增辉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方银谷和易增辉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

  2、南方银谷签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南方银谷)》;

  3、易增辉签署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增辉)》。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145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甄峰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民事起诉状》,获悉甄峰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3)。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甄峰出具的《撤诉说明》,获悉甄峰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已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甄峰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之后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不成立。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2021年2月9日,被告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17项议案。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同时判令确认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被告股东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永谐”)与王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其共同持有的表决权超过10%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且继续买入,故宁波永谐与王晟的表决权股份超过5%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2)被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法,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且改选后的董事周发展、周成栋的表决行为违反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故请求法院确认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后产生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4、撤诉情况

  2021年7月26日,公司收到甄峰出具的《撤诉说明》,甄峰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尚未立案,其已于2021年7月20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书等相关诉讼材料,现法院已同意撤诉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四、备查文件

  甄峰出具《撤诉说明》。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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