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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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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3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东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股权登记日:2021年7月19日(星期一)。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67,450,3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60%,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67,419,7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20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0,5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4%。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7,420,44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29,86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37,481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01%;反对29,866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生物”)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1】PJ0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华高生物进行调查时发现,2021年4月22日4时39分至7时58分,华高生物产品原液储罐发生泄漏,原液通过雨水沟流至下游严沟,导致严沟水质呈黑紫色;2021年4月22日13时34分华高生物三期车间冷却水水管发生爆管,将地面部分残留物冲进雨水沟。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对华高生物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处罚款19.34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事件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经查明,当天华高生物正处在冷却塔等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由于在调试过程中原液储罐阀门等连接口发生异常,以及在调水试压过程中发生爆管的意外,从而导致了原液泄露事故和冷却水排入雨水沟事件的发生。

  华高生物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人员分析查明了原因,对全厂区各点位进行了彻查,并及时采取了应急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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