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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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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内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中证内地

  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简称:华夏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ETF,场内简称“碳中和”,认购代码:159790)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规定,本基金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8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

  根据本公司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鑫证券”)签署的代销协议,投资者可自2021年7月27日起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具体业务办理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状况亦请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已在本公司官网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咨询详情:

  (一)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长江证券网站:www.95579.com;

  (二)华鑫证券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华鑫证券网站:www.cfsc.com.cn;

  (三)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了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海立股份,代码:600619)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公司现将旗下公募基金投资海立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

  注:基金资产净值、账面价值为2021年7月23日数据。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现将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目标ETF(即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拟审议事项(即《关于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衍生品投资等相关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的意见,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7月25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足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未达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经本基金托管人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3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但目标ETF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考虑到该种情况下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经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目标ETF也未成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目标ETF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衍生品投资等相关事项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附件二:《华夏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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