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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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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委托,就战略投资者参与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厦钨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一)兴证投资

  1、主体信息

  根据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证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根据兴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承诺函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兴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证投资的控股股东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财政厅。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兴证投资为兴业证券旗下全资另类证券投资子公司。因此,兴证投资具有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兴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兴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全资子公司,兴证投资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兴证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兴证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查验兴证投资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兴证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金额,兴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系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且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参与本次配售认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公司本次获配股份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出售,限售期届满后,本次获配股份的减持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5)本公司不会要求发行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本公司不存在与主承销商达成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条件;

  (7)发行人将不会再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8)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0)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本公司不会向发行人委派任何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1)本公司若最终获得本次战略配售,则不会参与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外的其他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

  (二)厦钨新能资管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兴证资管鑫众厦钨新能1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厦钨新能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为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已于2021年7月12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缴款金额、持有厦钨新能资管计划份额比例情况如下:

  ■

  注:如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经过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均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厦钨新能资管计划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兴证资管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5)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7)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8)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10)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1)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2)本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3)本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战略配售的厦钨新能股份,自厦钨新能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厦钨新能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厦钨新能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人所持厦钨新能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厦钨新能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4)与厦钨新能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6)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7)如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厦钨新能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2,893,067股,发行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3,144,653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初始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即6,289,306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18,867万元。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2、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厦钨新能资管计划。

  3、参与规模

  (1)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兴证投资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即3,144,653股。因兴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兴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参与规模

  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初始认购本次发行数量的10%,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8,867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厦钨新能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9,433,95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其中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3,144,653股,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兴证投资、厦钨新能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厦钨新能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方案》和《厦门厦钨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包括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及厦钨新能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兴证投资、厦钨新能资管计划提供的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兴证投资、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管理人兴证资管分别出具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兴证投资、厦钨新能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兴证投资、厦钨新能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如虎

  负责人:顾功耘                   经办律师:沈国兴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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