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原告 被告 管辖 案号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涉案金额
法院 合计
1 中捷科技 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9,613,901.89元
、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中捷科技 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9,613,901.89元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 2,528,650.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 中捷科技 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2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9,613,901.89元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中捷科技 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一)、瑞安市美标鞋机针车设备商行(被告二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3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10026577.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510026577.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9,613,901.89元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528,650.4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7,085,251.42元; 综上,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中捷科技 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4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15,649,942.92元
、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中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6 中捷科技 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5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510026577.4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一种缝纫机滚轮压脚正倒缝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510026577.4)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15,649,942.92元
中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 中捷科技 浙江好易缝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市鸿伟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多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三) 杭州 (2021)浙01知民初526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15,649,942.92元
中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36,610.7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被告一、被告二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情节非常严重,对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能惩戒其他侵权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捍卫人类智慧成果的效果。
3、判令被告一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1,613,332.2元; 综上,被告一、被告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另,被告一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系被告三,根据《公司法》第63条规定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4、判令被告三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 中捷科技 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 宁波 (2021)浙02知民初307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40089.2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针杆摆动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40089.2)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5,162,900元
、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9 中捷科技 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2021)浙02知民初308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5,162,900元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0 中捷科技 温州世邦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一)、台州立运缝纫机有限公司(被告二) 宁波 (2021)浙02知民初309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06634.6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正缝倒缝切换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06634.6)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5,162,900元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2,900元;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1 中捷科技 浙江南邦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 宁波 (2021)浙02知民初310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ZL201110339442.5号发明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原告是“罗拉车抬压脚驱动机构”(专利号:ZL201110339442.5)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在研发过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涉案专利于201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目前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经经销商投诉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缝纫机产品。 5,165,000元
、瑞安市中越针车商行(被告二 ) 中院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165,000元; 两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涉案专利,其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故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2 涉案总金额合计 106,059,13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