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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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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变动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21-046

  债券代码:163110.SH               债券简称:20东方01

  债券代码:163604.SH               债券简称:20东方02

  债券代码:175914.SH               债券简称:21东方0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监事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召开第九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邵远先生、胡海涛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原职工监事李永良先生、陶桢先生因工作变动及个人原因不再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

  附:相关人员简历

  邵远: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审计师,2002年参加工作,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科技处科员、审计部科员、审计一处经理,首都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内审部内审总监,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部高级经理、审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主任等职,2021年3月进入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审计部经理。

  胡海涛:女,1969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1年参加工作,历任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核算员、子公司华业公司财务主管、子公司浩业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等职,现任公司资产财务部经理,兼任狮丹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武源街679号浙江农信学院新楼2楼720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金朝萍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贲圣林先生、王义中先生、肖作平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会主席金刚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何欣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裁赵茂文先生、王正甲先生、陶文彦先生列席了会议,公司纪委书记童银福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邵弘璐律师、谢婷婷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邵弘璐律师、谢婷婷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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