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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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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圣济堂 编号:2021-036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桐梓化工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为仲裁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仲裁请求金额为人民币2810.659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预计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127万元,以上数据为初步测算数据,对公司本期利润最终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2021年7月1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或“申请人”)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仲裁、受理时间及机构

  2019年6月13日,桐梓化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陆工程”或“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及证明材料、提出反请求的延期申请;201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2019年9月5日,仲裁庭在深圳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结合庭审情况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就案涉税务问题聘请税务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2020年1月7日,仲裁庭指定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税务咨询机构;

  2021年2月26日,咨询机构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了《SZDP20190099号仲裁受理案件EPC总承包合同争议案税务备忘录》;

  2021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0号。

  (二)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

  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 1 号。

  仲裁代理人:李毅、姜雪申请人公司员工

  刘杰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

  (2)被申请人: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

  仲裁代理人:殷敬忠、张秦、高泽宇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陈东银、陈广茂、孙紫涵、巩晓宇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桐梓化工华陆工程于2007年11月5日签订《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桐梓煤化工一期工程气化、空分装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JCH-GJA-2007-003。合同签订后,工程陆续完工并投入使用,合同最终结算金额为964,938,980.4元。桐梓化工也陆续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转账支票、委托贷款等形式向华陆工程支付合同款项。截止2016年底,桐梓化工已将合同项下款项全部支付完毕,经双方核对,华陆工程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欠票金额为19343.95万元。此后,桐梓化工多次向被华陆工程要求开具欠票金额对应的发票,至提交仲裁申请日仍未收到,由于华陆工程未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桐梓化工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9343.95万元÷1.17×0.17=2810.6594万元(0.17为欠票当时增值税税率)。

  鉴于华陆工程未开具工程金额对应发票的事项,桐梓化工于2019年6月1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 年6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华陆工程向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交了书面答辩及证明材料、提出反请求的延期申请;2019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二)仲裁的请求内容

  1、桐梓化工申请仲裁的请求:(1)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开具发票导致申请人不能进行抵扣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810.6594万元;(2)请求裁令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2、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307,038.10元、违约金33,955.76元(违约金以1,307,038.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19年7月27日,实际应计至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请求裁决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00,000元;(3)申请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经仲裁庭审理,桐梓化工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0号。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被申请人未开具发票导致申请人不能进行抵扣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1,307,038.10元。

  (三)驳回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支付欠款违约金的仲裁反请求。

  (四)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20,00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58,296元,由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206,636.80元,被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51,659.20元。该笔费用与申请人全额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659.2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5,652元,由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36,521.60元,被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9,130.40元。该笔费用与被申请人全额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仲裁委员会不予退回,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6,521.6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申请人选定的郭俊秀仲裁员实际费用为人民币6,727元,由申请人承担。与申请人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10,000元相冲抵,余额3,273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给申请人。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880,092.75元,由申请人承担80%即人民币704,074.20元,被申请人承担20%即人民币176,018.55元。该笔费用与双方当事人共同预缴的鉴定费人民币888,000元相冲抵,余额人民币7,907.25元将由仲裁委员会退回给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60,074.20元以补偿被申请人为其垫付的鉴定费。

  以上裁决应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仲裁事项,预计将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127万元。以上数据为初步测算数据,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最终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10号。

  2、《SZDP20190099号仲裁受理案件EPC总承包合同争议案税务备忘录》。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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