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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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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1-047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再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 2019 年9月23日、2020 年8月8日、2020年12月1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披露了富嘉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与升达林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进展。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年6月,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广元”)与富嘉 租赁分别签订购买款为1个亿的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江昌政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违规以公司名义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债务提供担保。2018年7月,因升达集团、升达广元未能按约归还到期借款,富嘉租赁向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03民初326号】、【(2019)京03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终700号】、【(2020)京民终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富嘉租赁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应诉通知书》,富嘉租赁因不服【(2020)京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2020)京民终 701号】民事判决;

  2、改判公司连带给付富嘉租赁租金105,850,000元及逾期利息;

  3、改判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保全保险费及案件受理费用。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由于本次再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1)最高法民申4512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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