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056 证券简称:德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5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012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3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指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154,043,289.75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回购专用账户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致使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化,或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公司回购进展,截至2021年6月23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已累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821,105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026,136,365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调整为0.15012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为154,043,591.11元(本次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由于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26,136,365股×0.15012元/股÷1,026,957,470股≈0.15000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000)÷(1+0)=前收盘价格-0.15000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012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1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11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11元。

  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01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9288106

  特此公告。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8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