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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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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丹邦 公告编号:2021-07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事后审核,发现“第十节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录入有误,更正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在指定媒体上同时予以更新。

  修订前内容:

  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是 □ 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1.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一)所述,由于疫情的影响,我们无法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访谈;往来函证回函率较低;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对贵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准确性发表意见。

  2.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等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九)所述,贵公司期末存货主要为PI膜,除两种型号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未实现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也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参考;贵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本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八)所述,贵公司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3亿元并予以核销,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因此无法对本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3.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四)所述,贵公司预付的设备款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4.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所述,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无法对前期是否存在需要更正错报发表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是否一致

  √ 是 □ 否

  修订后内容:

  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

  ■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是 □ 否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的内容

  (一)审计范围受限,无法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一)所述,由于疫情的影响,我们无法对主要客户、供应商实施现场调查、访谈;往来函证回函率较低;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导致审计范围受限,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核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对贵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准确性发表意见。

  (二)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等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九)所述,贵公司期末存货主要为PI膜,除两种型号少量对外销售外,其他规格未实现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具有代表性,也无同品质可比市场销售价格进行参考;贵公司的主要生产设备均从海外供应商采购,贵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与审计相关的资料,我们未能获取本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入账计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对本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三十八)所述,贵公司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43亿元并予以核销,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因此无法对本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及核销款项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十四)所述,贵公司预付的设备款已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仍未收到设备,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其设备或预付的款项是否能够收回,因此无法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发表意见。

  (四)前期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错报存在不确定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1所述,由于我们未能获取到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前期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无法对前期是否存在需要更正错报发表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 第十条:“如 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 基础, 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 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和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贵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四、无法表示意见涉及 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我们目前无法获取认定上述事项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 无法判断上述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是否一致

  √ 是 □ 否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除上述内容相应变动外,原公告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对此次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将继续加强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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