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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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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93 证券简称:双成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1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暨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维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乐药业”、“原告”)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闽0104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维乐药业因合同纠纷一案,将福建朗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朗创”、“被告”)作为被告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乐药业诉求为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补偿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开庭审理。详情请见2020年10月21日、2021年2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传票〉暨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2021-00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朗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乐药业偿还欠款8,721,500元及利息(1、截至2019年4月19日为1,030,400元;2、2019年4月20日起,以8,721,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30元,由被告福建朗创负担。被告福建朗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福建朗创负担,原告维乐药业凭公告费发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劳动纠纷,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如相关方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最终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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