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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股份”)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关于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保理”)与公司、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正荣”)保理合同纠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3454号],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上实保理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了判决,判定公司支付相关款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实保理诉公司、深圳合正荣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5日,浪奇股份与深圳合正荣分别签订了4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约定浪奇股份向深圳合正荣采购总价值为44,410,000元的工业原料。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浪奇股份、深圳合正荣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上述保理合同约定,深圳合正荣作为原始债权人以其与浪奇股份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务。
2020年3月24日,深圳合正荣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该申请书中约定,深圳合正荣将其对浪奇股份合计44,410,000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从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为44,410,000元,保理融资期限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深圳合正荣向浪奇股份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浪奇股份向原告及深圳合正荣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认可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效力。深圳合正荣于当日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44,410,000元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分两笔向深圳合正荣共支付保理融资款44,410,000元。现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浪奇股份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①判令浪奇股份向原告偿还所欠到期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4,410,000元。
②判令浪奇股份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82,000元。
③判令浪奇股份支付原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年利率15.4%,以44,410,000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④被告浪奇股份向原告支付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26,898.96元。
⑤判令深圳合正荣对被告浪奇股份就上述第1、第2、第3、第4项付款义务总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⑥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务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对上实保理与公司、深圳合正荣保理合同纠纷作出了如下判决:
①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所欠付的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4,410,000元。
②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882,000元。
③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4,41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4倍计算)。
④被告浪奇股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实保理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6,898.96元。
⑤被告深圳合正荣应对被告浪奇股份就上述第1、第2、第3、第4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789.5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15,789.54元,由被告浪奇股份、被告深圳合正荣共同负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3454号],公司需支付上实保理应收账款本金44,410,000元、违约金8,882,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6,898.96元及逾期利息。同时,案件受理费310,789.54元,保全费5,000元,由浪奇股份、深圳合正荣共同负担。公司已经对上实保理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计提了应付上实保理部分违约金、保全担保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部分事项将相应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具体影响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进行预重整,并指定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公司将与临时管理人沟通是否提起上诉,如提起上诉,诉讼请求是否会被人民法院受理及支持尚存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0)沪74民初3454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