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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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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斯太退 公告编号:2021-5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财务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无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21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1]551号),鉴于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6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21年7月22日(最后交易日期为预计时间,公司后续将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另行通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天数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2.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亏损,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3.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7月6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2021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经审计的《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号的规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生效实施前已经被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标准和程序及原配套业务规则实施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及退市整理期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4.1及14.4.4条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4.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初12号】,判决公司返还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亿元,案件受理费 1,04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046,800元,由公司承担。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截止目前,公司已参加二审开庭但尚未最终裁决。

  5.公司全资子公司斯大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就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苏04执恢6号,并已经拍卖公司名下坐落于武进区淹城南路东侧龙资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武国用(2015)第11313号】及宗地内相关构筑物。详情请查阅公司2021年5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宗地内构筑物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6)。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因未能按时收回1.3亿元委托理财本金及相应投资收益,公司于2018年5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公司于2018年12月收到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40号]显示,法院仅同意公司解除与被告签署的信托计划合同和投资顾问协议,驳回了公司收回1.3亿元理财本金和剩余投资收益等诉讼请求。为维护及投资者利益,公司积极向最高院提起上述,但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已于2018年对该委托理财本金1.3亿元人民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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