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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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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6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806       公司债券简称:18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12960       公司债券简称:19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提案被否决的情形,议案3《关于投资建设越南安庆北江65万千瓦燃煤电厂项目并提供担保的议案》未获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7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1年7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7月6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熊佩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1,593,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3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2,308,9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5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29,284,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1,515,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40,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521,515,8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弃权42,9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否决了《关于投资建设越南安庆北江65万千瓦燃煤电厂项目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18,366,04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970%;反对2,302,910,4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40%;弃权31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祁丽、李睿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0027        证券简称:深圳能源          公告编号:2021-037

  公司债券代码:112615    公司债券简称:17深能01

  公司债券代码:112617    公司债券简称:17 深能 G1

  公司债券代码:112806    公司债券简称:18 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12960    公司债券简称:19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41    公司债券简称:20深能 Y1

  公司债券代码:149272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Y2

  公司债券代码:149310    公司债券简称:20 深能 01

  公司债券代码:149408    公司债券简称:21 深能 Y1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保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开立保函情况概述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新增保函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开立分离式保函及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39亿元;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新增保函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8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的新增保函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91亿元;新增保函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止;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符合规定的被担保人之间调剂分配上述担保额度并进行及时、适当的信息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3日披露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开立保函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深圳布吉支行)签订了《开立集团内部分离式非融资性保函协议》,向农行深圳布吉支行提出开立保函申请。公司在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新增保函额度范围内为全资子公司深圳能源燃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能燃控)开具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各1份,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7,500万元和人民币2,500万元。

  三、保函被保证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能燃控。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CEU4C。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301(整层)。

  法定代表人:王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145,000万元。

  股权结构:公司占100%股权。

  主营业务: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贸易代理、能源技术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销售、运输、仓储液化天然气及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管道燃气投资经营,瓶装燃气经营,汽车(船舶)加气站经营,分布式能源投资经营。

  深能燃控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深能燃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函的主要内容

  (一)付款保函

  1.保函金额:人民币17,500万元。

  2.保函有效期:一年。

  3.保函兑取:见索即付。

  4.保函解除:到期失效。

  (二)履约保函

  1.保函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

  2.保函有效期:一年。

  3.保函兑取:见索即付。

  4.保函解除:到期失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担保情况如下表:

  ■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向控股或参股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未对无产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公司对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49%股权)担保事宜涉诉,永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满洲里达赉湖热电有限公司支付《回租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及逾期利益,并要求本公司对其中的人民币1,229.79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目前本案正在一审中。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1-3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40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佩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1年6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092,308,952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80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55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1,429,284,558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3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521,593,510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023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242,646,73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0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投资建设越南安庆北江65万千瓦燃煤电厂项目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3,521,515,8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78%),36,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0%),40,92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2%)。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42,569,1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80%),36,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51%),40,9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6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3,521,515,88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978%),34,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0%),42,928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2%)。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42,569,10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680%),34,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43%),42,9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7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投资建设越南安庆北江 65 万千瓦燃煤电厂项目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1,218,366,04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5970%),2,302,910,46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65.3940%),317,0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90%)。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28,276,05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6532%),214,053,68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8.2162%),317,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306%)。

  表决结果:未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祁  丽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李睿智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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