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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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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0 证券简称:海信视像 公告编号:2021-034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5元(含税)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308,481,222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23,379,901股后的股数,即1,285,101,32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3,402,863.275元。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x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1,285,101,321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下列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285,101,321×0.275÷1,308,481,222≈0.2701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701)÷(1+0)=(前收盘价格-0.2701)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701)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5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7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75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 83889556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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