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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0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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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1-034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2.00元

  每股转增股份0.40股,共计转增16,429.3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转增389.3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转增16,040万股。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按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0,732,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1,465,000元,转增164,293,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575,025,500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了公司自行发放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权激励限售股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莱克电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OLDVAC TRADING LIMITED、苏州立达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同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倪祖根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根据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 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80 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1.80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2010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1.80元,但不包括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上市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而定向增发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权激励的限售股,即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补缴税款0.4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每股补缴税款0.2元;如其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补缴税款】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2.00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75,025,500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57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8415208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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