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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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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1年6月29日,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转发的《重整申请书》。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新光建材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新光建材城进行破产重整。

  新光建材城尚未收到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新光建材城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为5.02%;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0%;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比例为24.22%;新光建材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27亿元的比例为189.18%。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情况

  1、申请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永道

  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方时代广场七楼(暨阳北路8号)

  2、申请事由:被申请人新光建材城尚欠101.489万元已到期的工程保修金未付;截至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净资产为负,已严重资不抵债;被申请人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共3起,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终本”执行案件共2起。被申请人新光建材城对已到期的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债务。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破产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如果新光建材城能够实施破产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确保新光建材城生产经营稳定进行,避免破产重整申请对新光建材城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裁定受理新光建材城破产重整,管理人及公司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动配合法院及新光建材城管理人的破产重整工作,并督促新光建材城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管理人、公司将与各方共同协商新光建材城债务问题的解决方案,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裁定受理债权人丰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新光建材城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以及新光建材城能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新光建材城将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这将对公司的合并范围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6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光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2020028、2020029号):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团立案调查,并向周晓光了解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21年1月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査明,新光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2016年3月7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7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4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1.48%。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3.2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2.1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劣后级份额1.1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4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4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的情形。根据2014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已修订)、2020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4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新光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实施的处罚觉得,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公司董事会说明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当前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暂无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违法行为不涉及《股票上市规则》14.5.1条、14.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处罚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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