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9 证券简称:克劳斯 公告编号:2021-022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中国化工大厦8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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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韬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 3人;
3、 董事会秘书翟峰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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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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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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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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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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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装备环球变更业绩承诺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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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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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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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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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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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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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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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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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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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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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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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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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装备环球变更业绩承诺期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关于子公司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关于装备环球变更业绩承诺期的议案》、《关于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安信乾盛财富-平安银行-安信乾盛稳定信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晔女士、魏旭彤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30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1年6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29日14: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中国化工大厦807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22日。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75名,代表股份586,441,322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870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547,198,025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260%;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66名,代表股份39,243,297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447%。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韬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223,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3%;反对1,4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2%;弃权3,732,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5%。
议案2、《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202,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7%;反对1,50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8%;弃权3,732,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5%。
议案3、《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143,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65%;反对1,56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9%;弃权3,732,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6%。
议案4、《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194,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52%;反对1,5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75%;弃权3,736,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
议案5、《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275,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75%;反对4,922,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3%;弃权3,243,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2%。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478,70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1037%;反对4,922,27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06%;弃权3,243,8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7%。
议案6、《关于装备环球变更业绩承诺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680,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052%;反对29,182,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79%;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680,53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9052%;反对29,182,363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579%;弃权15,800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9%。
议案7、《关于拟执行以股份回购方式替代分红的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3,827,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906%;反对5,825,4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58%;弃权3,225,9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827,29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8.8906%;反对5,825,437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858%;弃权3,225,9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
议案8、《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049,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05%;反对2,128,3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3,263,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6%。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52,60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447%;反对2,128,37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05%;弃权3,263,8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48%。
议案9、《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022,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0%;反对1,745,4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6%;弃权3,673,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26,30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064%;反对1,745,47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7%;弃权3,673,0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9%。
议案10、《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化工装备环球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化工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双轮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华橡自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橡胶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7,736,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083%;反对1,47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7%;弃权3,668,6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0%。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36,8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0083%;反对1,473,20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57%;弃权3,668,6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0%。
议案11、《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070,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1%;反对1,53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1%;弃权3,839,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8%。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273,77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2.1755%;反对1,531,50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10%;弃权3,839,5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35%。
议案12、《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9,734,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62%;反对1,94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弃权4,761,3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1%。
议案13、《关于公司2021年度资本支出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1,252,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2%;反对1,51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4%;弃权3,673,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4%。
议案1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8,193,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5%;反对4,574,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0%;弃权3,673,0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65%。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0,397,0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849%;反对4,574,680票,反对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42%;弃权3,673,062票,弃权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09%。
议案15、《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62,511,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4%。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14,80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1393%。
议案16、《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562,53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33%。
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数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737,93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5.17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 经办律师: 刘晔
经办律师: 魏旭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