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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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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5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浪奇公司”)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奇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16229号]和《参加应诉通知书》[(2021)粤0604民初16229号],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请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就与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请求追加公司为前述案件的共同被告及其他诉讼请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公司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已受理此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佛山分行与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价有限公司

  共同被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1年1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署编号为(2021)佛银行综授额字第000001的《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47,560,930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月6日。

  合同签定后,根据被告的申请,原告向其发放了16笔贷款,总额为47,495,750元。

  被告逾期还款,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同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志刚及其他几名高管人员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补充拘留,存在极高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原告合法债权的实现。为此,原告现根据《授信额度合同》的相关条款宣布授信额度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相关费用。

  3、本次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21)佛银综授额字第000001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②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7,495,750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4、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请情况

  广发银行佛山分行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及变更、增加诉请申请书》,请求事项如下:

  ①请求追加浪奇公司为(2021)粤0604民初16229号案件的共同被告。

  ②增加如下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浪奇公司第2项诉讼请求中奇化公司应向广发银行佛山分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原诉讼请求第3项“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调整为“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公司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但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广东奇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鉴于上述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

  2、前述相关案件中,因公司作为被诉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依法维权,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四、备查文件

  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ST浪奇             公告编号:2021-096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涉及诉讼进展的相关法律文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越保理”)与公司、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2267号之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鼎越保理的起诉。

  同日,公司收到了鼎越保理寄达的《上诉状》,鼎越保理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鼎越保理诉公司、广州公平油料之保理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鼎越保理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保理合同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原告为两被告的交易(被告一为买方,被告二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服务。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因两个交易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交易总价款合计25,228,000元)全部转让给原告用于获取保理融资,根据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融资金额为交易总金额的95%,即融资金额为23,966,600元。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二支付了融资款项,但被告一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不按约定付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二是保理融资款的使用人和获益人,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理,也应对上述欠款与被告一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提起本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欠款20,228,000元及违约金1,153,545.75元(违约金为暂计至2020年1月4日的金额,以后按年利率15.7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起)。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维权律师费5,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4、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鼎越保理与公司、广州公平油料保理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2267号之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2021年3月8日,被告广州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被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案已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立案。本案当事人间设立的保理合同关系涉及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据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鼎越保理的起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鼎越保理的起诉。同时,鼎越保理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三、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1)粤0104民初2267号之一]。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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