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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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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乐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6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1年6月3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如需设置或修改本次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1年6月28日15:00前)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权益登记日(2021年6月29日)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但该申请仅对以后的收益分配有效,而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4)投资者还可以到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查询本基金本次分红的有关情况。

  (5)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00-4800

  ③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6月2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的需要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2)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申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基金销售机构受理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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