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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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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50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6号)《关于对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李杰:

  经查,你于2019年11月起至今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董事。2020年3月31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林股票2,400股,成交均价63.51元/股,成交金额152,488.02元;4月1日卖出2,400股,成交均价62元/股,成交金额148,588.7元。4月7日,你再次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大参林股票4,800股,成交均价63.63元/股,成交金额305,552.28元;4月9日卖出4,800股,成交均价64.3元/股,成交金额308,201.73元。

  你作为大参林的董事,将持有的大参林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卖出,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同时相关交易发生在2019年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高度重视《警示函》提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公司会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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