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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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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1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股东肖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基于控股股东肖奋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6%,以4.24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庭至善”),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肖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信庭至善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达到5%,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肖奋先生的通知,肖奋先生于2021年6月19日与信庭至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6%,以4.24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庭至善。

  此外,自最近一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25日,控股股东肖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582,443股。同时,因公司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及富诚达原股东业绩补偿股份共计208,726,752股,公司总股本减少,导致控股股东肖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比例被动增加。上述权益变动后,肖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总数为749,770,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超过5%,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庭至善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详细情况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本次权益变动前,肖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18,245,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36%。权益变动后肖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60,245,3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70%。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肖奋先生。

  2、本次权益变动前,信庭至善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庭至善持有公司股份1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6%,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备查文件

  1、《肖奋与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股份转让协议》;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81        证券简称:奋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奋达科技”)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肖奋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肖勇、肖武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合计超过1%的通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6日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奋达科技

  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肖奋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上川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方觉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上川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上川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肖韵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上川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肖勇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上川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肖武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甲岸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肖文英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甲岸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肖晓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洲石路奋达科技园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刘方觉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肖韵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勇

  ■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武

  ■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文英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肖晓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肖奋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方觉为肖奋配偶,肖韵为肖奋之女,肖勇为肖奋弟弟,肖武为肖奋弟弟,肖文英女士为肖奋姐姐,肖晓为肖奋妹夫。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肖奋、刘方觉、肖韵、肖勇、肖武、肖文英、肖晓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奋、肖勇、肖武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目的为出于个人资金需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奋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信庭至善,旨在归还股票质押贷款、降低质押风险;同时引入优质股东,优化公司股权分布和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良性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除上述协议转让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最近一次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2020年3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总数为933,352,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

  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5,582,443股,详细情况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持有公司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

  2021年6月19日,肖奋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信庭至善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5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6%,详细情况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转让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审核,以及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2020年7月,因公司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以及富诚达原股东业绩补偿股份共计208,726,752股,公司总股本由2,033,394,372股减少至1,824,667,620股,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份比例被动增加。详细情况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关于业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实施完成的公告》。

  上述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总数为749,770,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

  综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由45.90%降至41.09%,累计降低4.81%。此外,由于在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时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超出5%,超出部分比例为3.07%,存在延后披露的情形。此超出部分比例与本次持股变动比例累计计算后,本次权益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

  注1:经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终止实施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5,630,100股,公司总股本由2,033,394,372股减少至2,027,764,272股。

  注2:因富诚达原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须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公司以人民币一元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票203,096,652股,公司总股本由2,027,764,272股减少至1,824,667,62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奋达科技933,352,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90%;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奋达科技749,770,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9%。具体情况见下表: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肖奋

  乙方(受让方):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8,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6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4.24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69,920,000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工作日内,双方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15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66%)。自股份过户日起,双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

  3、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提供相应的文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并确保相关文件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前,甲方承诺其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乙方承诺其购买标的股份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七)保密

  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在上市公司公告日之前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未事前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透漏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八)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做虚假、误导性、不完整的陈述或保证,或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该等行为应视为违约(违约事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订立和执行所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奋先生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信庭至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受让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3、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1、公司董事肖奋、肖勇、肖韵及副总经理肖晓在奋达科技拥有权益情况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2、公司董事肖奋、肖勇、肖韵在奋达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的“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3、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本次权益变动为减少,不涉及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4、公司董事肖奋、肖勇、肖韵及副总经理肖晓存在在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公司董事肖奋、肖勇、肖韵及副总经理肖晓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6、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有关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变动符合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749,770,053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41.09%,其中732,763,057股公司股份被质押,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肖奋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已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协议转让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其所持有的奋达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肖  奋___________         刘方觉___________     肖  韵___________

  肖  勇___________         肖  武___________     肖文英___________

  肖  晓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肖  奋___________          刘方觉___________     肖  韵___________

  肖  勇___________          肖  武___________     肖文英___________

  肖  晓___________

  2021年6月21日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奋达科技

  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股份变动性质:协议受让,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1年6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TFCF27N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44,340万元

  经营期限:永续经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信庭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通讯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401E-24房

  经营范围:从事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深圳市信庭投资有限公司、远中(深圳)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粤民投慧桥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罗惠秋、唐若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前景,充分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21年6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肖奋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肖奋先生持有的158,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8.6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奋达科技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受让肖奋先生持有的奋达科技158,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约占奋达科技总股本8.66%。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转让各方

  甲方(转让方):肖奋

  乙方(受让方):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股份性质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58,000,000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66%)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乙方。

  (三)股份转让价格

  转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1个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0%,即每股受让价格为人民币4.24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69,920,000元。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五)标的股份的交割

  1、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工作日内,双方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意见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相关过户手续;

  2、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持有上市公司158,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66%)。自股份过户日起,双方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

  3、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的相关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提供相应的文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并确保相关文件及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截至本次股份转让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之前,甲方承诺其未就标的股份设置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标的股份亦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3、乙方承诺其购买标的股份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七)保密

  本协议和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信息在上市公司公告日之前均属保密信息,任何一方未事前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透漏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八)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做虚假、误导性、不完整的陈述或保证,或没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约定,该等行为应视为违约(违约事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2、如因证券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订立和执行所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其他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股份转让协议》。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6月21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市信庭至善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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