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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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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被担保公司存在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及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等情况。公司检查了被担保单位财务报表,被担保单位目前均经营正常,未出现债务违约情况,反担保措施真实有效。

  报告期末公司存量对外担保代偿风险较小,出于谨慎性考虑,在报告期末就对爱康实业担保余额中共同担保不能全额覆盖的1.292亿元计提了15%预计负债,计提金额1,938.00万元;截至回函日,爱康实业已归还上述担保借款中1.248亿元,其余0.044亿元,邹承慧提供了共同担保并作出第一顺位担保人的承诺。同时公司根据法院裁定,就为东华铝材提供担保事项补提了预计负债250万元。鉴于上述,公司认为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充分的。

  年审会计师回复:

  针对担保事项,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和评价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

  2、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了解对外担保的形成过程和完整性;

  3、与征信报告核对对外担保披露的完整性;

  4、核查担保对象的偿债能力,检查担保借款是否逾期;

  5、访谈主要被担保对象的借款银行,评价是否存在代偿风险;

  6、与管理层讨论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获取公司外聘律师关于爱康科技对外担保事项的说明;

  7、与管理层就对外担保事项是否存在现实代偿义务进行充分沟通;

  8、复核、评价管理层就对外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

  基于执行的核查工作,我们认为公司就担保计提的预计负债是充分的。

  7、报告期末,你公司关联方组合的应收账款合计 20,250.62 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合计 1054.15 万元;你公司对杭州明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合计 3,903.68 万元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主要原因是逾期预计难以收回。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的欠款方名称、发生背景、账龄、回款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上述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所涉应收账款交易发生背景、账龄、具体原因、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以及你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关联方组合应收账款的欠款方名称、发生背景、账龄、回款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报告期末,公司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公司对能源工程的应收款项主要为太阳能组件、安装支架等购销业务形成,部分未能及时回款,是由于市场、法律环境的突变给能源工程带来了资金循环障碍,使得其资金周转呈现暂时的困难,但经过公司与能源工程沟通协商,相关事项在逐步处理,并已取得较大进展。同时,能源工程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偿付公司的货款需要一段缓冲时间。因此,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详见问题4的回复。

  2、公司对五家渠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公司)的应收款项主要为太阳能组件销售及提供运维服务形成,五家渠公司原为我公司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转让控股权,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3、公司对江苏爱康绿色家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家园)应收款项主要为组件、支架销售及提供租赁服务形成,绿色家园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4、公司对香港康飞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飞)应收账款主要为支架销售形成,香港康飞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截至回函日已还款63.68万元,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5、公司对华睿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国际)应收账款为组件销售形成,华睿国际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6、公司对九州方园博乐市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为提供运维服务形成,截至回函日已全部收回,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7、公司对磁县品佑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县品佑)应收款项为主要为支架销售、提供运维服务形成,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8、公司对金昌清能电力有限公司应收款项为提供运维服务形成,截至回函日已全部收回,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9、公司对汤阴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提供运维服务形成,账龄在1年以内,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0、公司对无棣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棣爱康)应收账款主要为提供运维服务形成,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1、公司对苏州爱康薄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薄膜新材料)应收账款主要为供电形成,薄膜新材料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2、公司对江苏能链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提供房屋租赁形成,账龄在1年以内,时间较短,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3、公司对芜湖仁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仁康)应收账款主要为提供运维及检测服务形成,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4、公司对上海爱康富罗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罗纳投资)应收账款主要为提供运维服务及装修工程管理服务形成,富罗纳投资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5、公司对新疆利源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为提供运维服务形成,截至回函日已全部收回,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6、公司对寻乌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乌房地产)应收账款为提供工程管理形成,寻乌房地产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7、公司对江西慧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谷供应链)应收账款为提供装修工程形成,慧谷供应链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进行偿付,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18-24、公司对张家港成新废旧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新物资)、苏州润德新材料有限公司、南通金属应收账款余额较小,账龄在1年以内,截至回函日,成新物资、南通金属款项已收回,公司认为上述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对伊川县佳康电力有限公司、莒南鑫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崇左市爱康能源电力有限公司、赣州爱康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为提供运维服务费形成,报告期内,上述4家公司控股权均已转让,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提供财务资助。

  (二)上述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所涉应收账款交易发生背景、账龄、 具体原因、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以及你公司已采取的追偿措施。

  公司对杭州明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合计3,903.68万元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杭州明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明悦”)

  公司与杭州明悦于2018年10月签订了太阳能光伏组件买卖销售合同(合同编号:AK-MY-2018103001),合同总金额2,475.00万元。公司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共计发货含税金额合计1,530.47万元。杭州明悦以中国蓝田总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1,487.50万元和部分现金支付公司货款,该商业承兑逾期后,公司将相应款项转回应收账款。截止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1,430.47万元。

  公司向杭州明悦、中国蓝田总公司等5家涉及该票据业务关联人提起诉讼。但该案件较为复杂,法院能冻结并执行的财产有限,款项回收难度大,公司对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回函之日,公司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货款94.31万元。

  2、中安玖玖(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玖玖”)

  本公司与中安玖玖签订《山西五龙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5MWp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采购合同》,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账面应收中安玖玖货款1,262.45万元。公司对中安玖玖提起诉讼,由于中安玖玖已无资产可供执行,预计可收回金额为0元,对预计无法收回的1,262.45万元货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3、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勘察研究院”)

  2016年公司与武汉勘察研究院签订安装支架买卖协议,截至报告期末应收货款余额253.28万元。根据张家港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2民初15226号,公司因与武汉勘察研究院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异议,上述应收款项预计不能收回,全额计提坏账损失。截至回函之日,根据2021鄂0107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公司对上述交易做销售退回处理。

  4、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力特”)

  2016年,公司作为乙方与广东力特作为甲方签订了《广东粤电茂名露天矿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标段一)购销合同》、《广东粤电茂名露天矿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支架立柱(标段一)购销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广东力特向本公司购买总价为1,631.00万元的光伏支架、772.89万元的支架立柱用于粤电茂名100MW光伏项目。本公司已于2016年10月-2017年1月间交付全部货物,广东力特公司仅支付1,466.32万元货款,尚欠937.57万元货款未支付。广东力特认可欠款金额,但认为本公司所交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一直在协商却并未解决。

  根据2019年12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7601号的民事判决书:广东力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937.57万元,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力特支付违约金248.47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账面应收广东力特货款248.47万元,全额计提坏账损失。

  5、深圳中能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能”)

  深圳中能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业务结欠本公司货款,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账面应收深圳中能货款131.12万元。

  根据2019年10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执3323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深圳中能负有继续向本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深圳中能已无资产可供执行,预计可收回金额为0,公司对预计无法收回的131.12万元货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6、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建工”)

  广西建工与公司买卖合同业务结欠本公司货款,该客户应收款项形成于2014年及光伏安装支架销售,截至报告期末应收款项余额69.47万元,逾期时间较长,且对方经营状况履约能力较差,基于谨慎性原则,该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损失。公司相关业务仍在持续和对方沟通回款事宜,截至回函之日,公司收到广西建工货款20万元。

  7、其他客户情况

  公司向SolarWorld Industries Thüringen Gmb、Sovello GMB 、Hanwha Q.Cells Gmb和REC Solar Pte. Ltd等公司销售太阳能铝边框,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上述四家客户应收余额分别为195.88万元、176.72万元、79.57万元和56.26万元。公司对上述四家客户欠款执行了一系列的催收措施,但部分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款项逾期时间较长,公司预计无法收回上述款项。截至回函之日,经业务核实部分公司已破产,正在申请应收款项坏账核销流程。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或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了解关联方交易的商业理由;

  3、检查销售合同、发货情况、本期收款及期后回款情况,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4、实施函证程序;

  5、向管理层了解全额计提坏账的客户的资信情况,并在国家企业信息系统、天眼查、各地法院的网站查询客户的经营及涉诉情况;

  6、评价计提的坏账准备。

  基于执行的核查程序,我们认为应收账款形成的相关交易具备商业实质,不存在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8、报告期内,你公司内销与外销所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1 亿元、19.16 亿元,内销与外销所实现的毛利率分别为 24.45%、9.38%;太阳能电池边框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产品分别实现收入 10.46 亿元、7.28 亿,下滑幅度均超过 50%。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1)外销业务的主要产品类型、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情况,并说明内销毛利率远高于外销毛利率的具体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境外收入真实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2)太阳能电池边框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及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回复:

  (一)外销业务的主要产品类型、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情况,并说明内销毛利率远高于外销毛利率的具体原因。请年审会计师补充说明对境外收入真实性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1、外销业务的主要产品类型、销售区域、主要客户情况

  近年来,由于国际对于光伏等新能源重视程度加大,以及光伏产品价格的快速下降,国际光伏发电需求增长迅速,南美、东南亚、中东等新兴市场成长迅速,公司制造业积极拓展出口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外销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9.16亿元,占营业总收入的63.52%。太阳能边框实现外销收入9.79亿元,占该产品销售的93.57%,主要客户群为First Solar、Hanwha、SunPower等海外大型知名组件厂商;安装支架实现外销收入3.85亿元,占该产品销售的59.71%,报告内在越南、日本、台湾等市场获取了较多项目;太阳能组件实现外销收入5.50亿元,占该产品销售的75.55%,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分布在日本、比利时、俄罗斯、德国、韩国等国家。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2、内销毛利率远高于外销毛利率的具体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光伏电站为国内电站项目,光伏发电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62亿元,均为内销,光伏电站为重资本投入项目,财务费用占成本费用支出比重较大,运营管理相对较小,毛利率相对较高,报告期内,其毛利率高达59.16%。公司不含光伏发电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5.54亿元,毛利率仅6.86%。公司外销主要为太阳能边框、安装支架、太阳能组件等制造业产品,因此,公司内销毛利率高于外销毛利率。

  会计师回复:

  针对外销真实性,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测试并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

  2、获取或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检查销售合同中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条款,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查看中信保提供的境外客户资信报告;以收入记账凭证为起点,追查至销售合同、发货单、报关单、提单等支持性证据,并结合银行存款大额发生额核查销售的回款情况,核实收入的真实性;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平台查询报关数据,并进行核对。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记录的收入,选取样本,实施截止测试,核对出库单、签收单、验收单及其他支持性文件,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7、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本期销售额和应收账款余额;

  8、选取主要客户进行访谈。

  基于执行的审计工作,我们认为已就外销收入的真实性获取了充分的审计证据。

  (二)太阳能电池边框与太阳能电池板(组件)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具体原因及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你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销售收入下滑的具体原因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1)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企业延迟复工,物流及人员流动受限。公司在员工返岗、供应链、客户开拓等多方面受到较大影响,产品签单变缓,交货延迟。同时,疫情也引起上半年海外客户开工率不足,光伏项目建设延缓,而公司产品出口占比较高,致公司客户端需求受到一定影响。

  (2)报告期,国内组件厂商纷纷扩产,组件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组件价格下降较快,公司组件承受较大竞争压力。同时,海外组件厂商的全球市场份额受挤压,产能利用率不足,进一步引起公司太阳能边框的需求下降。

  (3)受光伏发电平价上网、去补贴化影响,组件生产技术更新较快,公司部分老旧产线已落后市场需求,致报告期组件生产量受到一定影响。而公司湖州长兴高效电池及组件生产基地,尚处于产能爬坡期,产能未完全释放。

  (4)2020年下半年以来,铜、铝、钢、塑料等大宗商品价格飞涨,组件主要材料铝边框、焊带、接线盒、EVA膜、玻璃等辅材出现飞速上涨,甚至部分材料出现供应短缺,对公司组件产品生产构成一定影响。

  2021年初习近平总书记提出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各大央企、国企都在大力发展新能源,光伏新能源产业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新冠疫情影响只是暂时的,公司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开拓市场,同时湖州长兴基地产能逐步释放。因此,公司认为上述影响不具有持续性。

  2、应对措施

  (1)后疫情时代,公司将在原有外销业务基础上,凭公司多年积累的品牌等优势,维护海外老客户关系并积极拓展新客户。

  (2)公司边框项目组建并扩大专门的内销团队,积极布局、开拓国内业务。

  (3)公司组件项目国内通过大型国企等大客户项目开发,利用公司在电站开发、EPC建设、电站运营维护等领域优势,建立强强合作,同时带动异质结组件的销售。国外维持日本、欧洲、澳洲市场的优势,积极推动并实现异质结组件出口。目前,相关业务开展已取得一定成绩。

  9、报告期末,你公司浙江光电项目及赣州高效电池及组件项目投资预算数合计 21.53亿元,报告期内投入金额分别为 3.35亿元、1.41亿元,工程进度分别为 45.34%、33.39%。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项目的建设周期、本期投入明细、后续投入的资金来源及筹资安排。

  请年审会计师对本期投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近年来,受传统能源的紧缺和日益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的影响,全球新能源产业发展迅猛,而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处于蓬勃发展态势。据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到 2030 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有望达到 1,721GW,到 2050 年将进一步增加至 4,670GW,光伏行业市场空间广阔。国家能源局在 2016年12月30日公布的《能源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将推动高效、低成本晶体硅电池商业化。2021年全国两会,“碳达峰”和“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我国将争取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扩产高效光伏电池项目符合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契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助于公司及时把握光伏产业的新一轮爆发期助力实现“碳中和”及“平价上网”的国家战略。为此公司积极布局高效电池及组件项目,加码高效电池组件制造,进一步升级电池产线,为公司向高端光伏制造发展奠定基础,着力打造浙江长兴和江西赣州生产基地。

  (一)浙江长兴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浙江长兴规划高效异质结(HJT)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投入资金约15.32亿元,项目预计的投建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21年12月。报告期内公司投入资金3.35亿元,工程累计投入6.95亿元,占预算比例达到45.34%,本期投入的明细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赣州光电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拟在江西赣州规划高效PERC电池及组件项目,预计投入资金约6亿元,项目预计的投建时间为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报告期内公司投入资金1.41亿元,工程累计投入2亿元,占预算比例达到33.39%,本期投入的明细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光伏项目的投资,一般资金需求较大,公司已在上述两大项目上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相关项目积极和金融等机构沟通,通过项目借款、融资租赁、政府投资资金、第三方投资者合作等形式筹集后续投入的资金,同时,公司亦在考虑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项目资金。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测试并评价与长期资产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2、获取项目立项、审批及预算文件,获取公司编制的在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表,复核相关数据是否与账面记录以及实际情况一致;

  3、随机选取在建工程本期发生凭证,检查相应的合同协议、结算单、验收单、工程量明细表、发票和付款回单等资料,核实在建工程项目本期发生金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4、现场盘点在建工程;

  5、对应付在建工程供应商款项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基于执行的核查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本期在建项目投入是真实发生的。

  10、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资产预付款为 28,929.21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预付款交易发生背景、账龄、交易对手名称、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期后结转情况,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报告期末长期资产预付款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说明1:公司2018年设立新能源基金用于能源工程股权并购,江苏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认购了优先级份额47344万份,根据回购协议,报告期内公司支付了回购款1.5亿元,截至回函日,新能源基金已到期清算,该笔款项已收回,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2: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公司子公司赣州光电电池生产线基建项目,公司根据工程进度,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截至回函日已全部结转,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3:公司与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合同,向其采购太阳能组件全自动流水线,用于浙江光电项目,合同价款3,999万元,公司按照合同支付定金及预付款合计1,999.50万元,截至回函日,合同在履行中,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4:公司委托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进口浙江光电项目所需HJT生产设备,根据合同支付预付款项,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为1,198.12万元,截至回函日,已全部结转,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5:公司与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其购买太阳能电池整线设备,合同总价6,415万元,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为1,561.50万元,截至回函日已结转55.60万元,合同在履行中,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6:公司与江西金控签订融租租赁合同,部分设备没有到货形成预付款项,截至回函日,已结转403.95万元,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7:公司与苏州迈为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太阳能电池丝网印刷生产线2条,合同总价3,900万元,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584.12万元,截至回函日已全部结转,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说明8:公司与深圳光远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其购买叠瓦焊接机2台,合同总价912万元,按合同约定须支付40%定金即364.80万元;向其购买激光切片机1台,合同总价200万元,按合同约定须支付定金即60万元。截至回函日,合同在履行中,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9: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其购买双层三腔全层压机14台,合同总价4,130万元,按供货批次支付预付款,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374万元,截至回函日,合同在履行中,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0:公司与苏州天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向其购买一套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系统设备,合同总价1,424.05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284.81万元,截至回函日,该预付款已结清,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1:公司与浙江天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浙江光电高效异质结项目工程施工,公司根据合同支付预付款,报告期末预付款余额为169.21万元,截至回函日,该预付款项已结清,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2:公司与苏州昊岳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提供电池生产线移机装机服务,合同总价242万元,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134.10万元,截至回函日,该预付款已结清,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3:公司与常州捷佳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单晶槽式制绒设备2台、链式湿法刻蚀设备4台,合同总价1,088万元,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生产定金108.80万元,截至回函日,合同在履行中,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4:主要系设备采购预付款,所购设备均为生产经营所需,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实施的主要核查程序:

  (1)了解及评价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测试关键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对预付长期资产购置款项余额实施函证程序;

  (3)检查重要长期资产预付款实际支付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明显提前支付的情况;

  (4)获取公司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查询长期资产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确定其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5)针对识别出的关联方交易,评估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基于执行的核查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所述情况属实,未发现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11、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期末账面余额为16,392.75 万元,已出售子公司往来 76,967.63 万元,其他往来等33,746.14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述其他应收款的欠款方名称、是否属于关联方、发生背景、发生时间、账龄、减值计提情况,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截至2020年末,公司其他应收款按款项性质分,其中保证金期末账面余额为16,392.75 万元,已出售子公司往来为76,967. 63万元,其他往来等为33,746.14万元,共计127,106.52万元,以上三类其他应收款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说明1:该款项为出售电站应收往来款。公司于 2020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临时会议、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光伏电站资产包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拟向人才广场出售16家光伏电站子公司控制权,交易完成后,剩余没有支付给公司的股东往来款项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应收本说明下无棣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往来款系出售前提供的营运资金等,子公司出售后,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

  说明2:该款项为出售电站应收往来款。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2020年8月14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光伏电站的议案》、《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向国家电投集团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售明光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剩余没有支付给公司的股东往来款项将被动形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应收明光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往来款系出售提供的营运资金等,出售后被动形成对外财务资助。

  说明3:该款项为公司应收南通爱康减资款及往来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公告编号:2020-100))、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编号:2020-114)审议并通过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说明4:报告期内公司对2017-2019年爱康实业占用本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核查,报告期末爱康实业应向公司退回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2,846.18万元、应退回能源工程9%股权及富罗纳租赁26%股权交易差价2700万元。该事项已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的报告,并已经公告披露。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款项已收回。

  说明5:该款项为公司为取得南召县中机国能光伏电站项目指标垫付的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6:公司子公司香港爱康电力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爱康能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爱康能源”)于2018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向爱康能源出售持有的日本爱康株式会社100%股权,转让对价11亿日元。截止报告期末,尚余3.5亿日元约2,213.26万元人民币未收回,公司正抓紧催收相应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7:该款项为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中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清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清能”)在2018年9月签订503MW项目资产包股权转让协议,宿州恒康新能源有限公司、特克斯昱辉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等暂未依据股转协议办理完成土地、房产证等项目合规及消缺事项,公司与浙江清能2020年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收到出售电站往来款后,向其支付履约保证金4,470.60万元。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8:该款项为公司子公司新疆利源新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五家渠爱康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财务局的光伏电站项目保证金,共计2000万元,2019年为便于电站出售工作,该保证金债权转至公司子公司无锡爱康,报告期末余额1200万元。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9:该款项为公司2014-2018年垫付的四子王旗光伏电站项目开发费用518.28万元和支付的酒泉聚能风光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前期建设费用572万元。四子王旗光伏电站完工后,该笔垫付的518.28万元往来款与南京冠阳存在分歧而一直未办理清帐手续。2018年公司将四子王旗项目公司出售,与其相关的该笔往来预计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酒泉聚能风光科技有限公司光伏项目已停滞,与其相关的该笔往来预计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0:该款项为公司因太阳能铝边框业务出口业务形成的应收出口退税款项。截至回函之前,该出口退税已收到。该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1:公司子公司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房地产”)为朱学祥购买房屋向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后朱学祥无力偿还,经法院裁定由爱康房地产代其偿还各类款项共计654.83万元,朱学祥已列为失信人员,预计上述资金无法收回,已全额计提坏账损失。该业务发生于2017年及以前年度,相关事项及会计处理在公司并购爱康房地产股权之前,未对公司构成影响。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2:该款项主要为169笔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往来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3:该款项主要为关联方房租等应收款项,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4:该款项为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康电力与浙江清能就前期出售电站往来款及股转于2020年达成协议,在收到全部股转款及往来款后,公司向浙江清能就博州、博乐等光伏电站项目未完成土地、房产证等合规与消缺义务和因提前收款应承担的财务成本支付履约保证金15,900万元。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5:该款项为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光电与无锡博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组件买卖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缴纳900万元的保证金。经法院判决,双方达成和解,截至回函之日,该笔保证金已经全额退回苏州光电。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说明16:该款项主要为土地、投标等保证金,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或编制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了解重大金额的其他应收款内容及性质,获取合同协议等资料,检查并评价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及资金占用现象;

  3、实施函证程序;

  4、对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变动,检查至支持性文件;

  5、向管理层了解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应收款的形成过程、收回的可能性,并在公开网站查询相关欠款方的经营及资信情况,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基于我们的核查工作,我们未发现其他应收款中存在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2、报告期内,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新能源私募基金股份收益权回购为 15,000 万元,往来拆借资金为22,578.23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款项支付的背景、收款方名称、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请年审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新能源私募基金股份收益权回购为15,000万元。

  爱康科技2017新能源私募投资基金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并于2018年2月6日备案通过(基金编号:SY6297),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为3年。该基金由天风睿金(武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睿金”)担任基金管理人,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担任基金托管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信”)认购优先级份额47344万份,本公司认购本基金进取级份额31700万份。该基金定向投资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苏州爱康能源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收益权,截至回函日,该基金已完成清算。根据本公司2018年1月与天风睿金(代表“爱康科技2017新能源私募投资基金”)签订的《股份收益权回购合同》,本公司分3年支付回购本金以赎回基金优先级份额,该次支付款项为第2年回购款,款项支付至爱康科技2017新能源私募投资基金账户。上述款项收款方主要用于并购能源工程股权,未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往来拆借资金为22,578.23万元。其中:

  1.归还第三方拆入资金15,423.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及生产经营,收款方均为资金拆入方。

  2.归还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代偿款项7,155.03万元。爱康实业为公司向江苏国信的私募基金收益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提供担保,爱康实业在重整过程中向江苏国信支付受偿额7,155.03万元,公司承诺六个月内归还,利率按1年期贷款利率3.85%执行,可提前归还。该事项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告编号:2020-143。

  上述款项均为还款,我们认为上述款项支付未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了爱康科技2017新能源私募投资基金《股份收益权回购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资料;

  2、检查第三方借款协议,入账时的银行流水;

  3、检查付款审批资料。

  4、检查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单。

  基金执行的核查工作,我们未发现上述款项的支付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3、报告期内,你公司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证监局责令改正。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并自查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如是,请披露详细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02号)。根据本公司自查、向控股股东爱康实业问询等核查的情况,我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资金管理的漏洞和疏忽,有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未能切实、严格执行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进行了传达,在认真梳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后,由公司董事长牵头进行整改,明确了整改事项相关责任人,并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追回损失。经过公司管理层积极努力,截止2021年4月30日,相关涉及资金占用本金已全额收回,并按资金占用期间收取了合理的利息费用。本公司现将具体整改完成情况及有关说明报告如下:

  (1)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存在通过爱康科技供应商江阴东华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华铝材”)、江阴市振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振隆光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根据自查结果,2017年累计发生金额1.6亿元,2018年累计发生金额18.04亿元,2019年累计发生金额26.40亿元,截止2019年末,相关资金均以现金或抵减公司应付采购款结清,期末余额为0,其中0.24亿元未以现金清偿。

  经公司与爱康实业协商,爱康实业及关联方同意以现金清偿上述款项,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未以现金清偿的余额均以现金结清,并支付了相关利息。

  (2)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017-2019年度,爱康实业通过供应商东华铝材、振隆光伏形成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2018-2019年度爱康实业亦通过供应商东华铝材向公司提供部分财务资助,2018年累计发生2.09亿元,2019年累计发生0.30亿元,公司已全部归还,并结算了相关利息。

  (3)上市公司向供应商东华铝材提供财务资助

  2018-2019年公司部分资金预付给了供应商东华铝材用以保障原材料供应,但其并未依合同约定供应公司足额的原材料,2018年发生额8.16亿元,2019年发生额2.17亿元,截止2019年末,相关资金均以现金或抵减公司应付采购款结清,期末余额为0,其中0.34亿元未以现金清偿。

  经公司与爱康实业协商,爱康实业及关联方同意代东华铝材以现金清偿上述款项,后续由爱康实业再向东华铝材追偿。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未以现金清偿的余额均以现金结清,并结算了相关利息。

  (4)整改完成情况

  在内外部经济环境和行业环境趋紧,同时受互保企业江苏海达集团担保链风险影响导致银行收贷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爱康实业存在通过东华铝材、振隆科技对公司资金占用的情况,资金主要用于贷款周转。虽然情非得已、并无恶意,但违规事实触犯了监管的红线。过程中爱康实业积极采取了寻求各级政府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寻求融资解决方案及通过破产重整的模式消除海达集团担保风险影响等措施,极大地减少了对本公司影响,最终未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经本公司积极自查及整改,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已认识错误和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相关整改完成情况具体如下:

  ①根据自查情况,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主动披露了《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经与实际控制人沟通,其按当年基准利率向公司支付了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已经收到爱康实业及关联方支付的原未以现金清偿的款项0.24亿元,并已收到爱康实业应向公司支付的抵减对公司资金资助利息后的2017-2019年资金占用利息2,324.02万元;公司已经收到爱康实业及关联方代东华铝材支付的原未以现金清偿的款项0.34亿元,并已收到爱康实业及关联方代东华铝材应向公司支付2018-2019年资金占用利息967.32万元。

  ②公司聘请了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进行核查,出具了《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说明》(苏亚核【2021】51号)。经确认,爱康实业及其关联方涉及资金占用本金和利息均已收回。

  ③公司审计部检查了相关财务及资金支付制度,对于已经发生的资金占用情况,查明发生的原因、过程、相关责任人等,后续财务部和审计部将持续根据《爱康科技: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坚决杜绝大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常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7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解除部分股权质押的

  公      告

  控股股东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实业”)的通知,获悉爱康实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部分股权解除质押手续,本次解质押完成后,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股数占其持股总数的57.86%。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

  爱康实业未质押的股份数为266,822,000股,其中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股份数为130,000,000股。

  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爱康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补充质押等方式应对平仓风险,公司将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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