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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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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或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违反竞业条款、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或因退休不再返聘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调职/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的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六)《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1-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7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7月8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 4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8日

  至2021年7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券,详细情况请查阅2021年6月23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应还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文件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登记时间:2021年7月7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7:00),

  会议登记地点: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7栋公司4楼会议室

  传真:028-61509566     电话:028-68272498

  联系人:袁一佳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会议联系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7栋公司5楼 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0000

  电话:028-68272498

  联系人:袁一佳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7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1-02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兴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7月8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独立董事黄兴旺作为征集人,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1、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

  黄兴旺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专业。现任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等职务成都锦城祥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成都鼎兴量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成都吾同蜀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藏金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7月至1996年9月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书记员;1999年7月至2000年 12月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实习研究员;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兼职律师;2001年2月至2011年2月任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2011年2月至2013年4月任北京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任北京国枫凯文(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2016年11月至今,任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4、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表决理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需征集委托投票的议案如下: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于2021年6月2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1年6月30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E区17栋公司5楼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610000

  电话:028-68272498

  传真:028-61509566

  收件人:袁一佳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黄兴旺

  2021年6月23日

  附件: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智明达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智明达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兴旺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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